本报讯(通讯员杨洛阳)明知驾驶无牌新车上路违反法律规定,却为省钱、省事不给新车办理临时车牌就上路行驶,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近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驾驶无牌车辆引发的赔偿纠纷。
2021年6月,原某从太原某汽车销售公司预定了一辆汽车,之后有偿委托陈某将该车辆从太原驾驶至晋城某处。随后,陈某前往某汽车销售公司提车,车辆交付时完好无损,但未办理临时牌照、未购买保险。陈某驾车到晋城途中,为躲避障碍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后原某、陈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某诉至城区法院。
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下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陈某在驾驶车辆途中因自身过错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原某车辆受损,对于该次事故,陈某应负全部责任。但原某在委托陈某提车时,未给案涉车辆办理临时牌照、未购买保险,双方在协商委托事宜时,均知晓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可能存在巨大风险,因此双方对车辆损失结果的发生均有责任。综合考虑原某、陈某双方的利益及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法院最终认定原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