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住在小张楼下,因小张家漏水,导致小李家房屋顶部渗水、漏水,造成墙面开裂、瓷砖脱落、橱柜开裂等情况。小李找人进行了修缮,但没过几个月又再次漏水。小李多次与小张以及物业沟通,物业上门排查后发现是位于小张家公共进水管漏水所致。因为小张将公共进水管包进储物柜,物业表示要拆除储物柜才能确认渗漏点位置,但遭到小张的拒绝。因此小李始终未能彻底修复渗漏水问题。请问,小李家的漏水问题应当由谁来担责?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林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因漏水点位于小张家,因此,小张有义务配合小李及物业寻找漏水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小张房屋渗漏水是公共进水管损坏所致,该处设施是公共设施,是物业管理范围。因物业管理不当,未能及时排查并修复公共设施,致使小李房屋发生渗漏并造成损失,物业应对小李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张将公共进水管包进储物柜,对公共设施以不当方式进行遮蔽,并且在物业排查渗漏点时进行阻扰,造成渗漏点未能及时排查、渗漏延迟修复、原告损失扩大等后果,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在我国,居民居住在楼宇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居住过程中,设备设施的老化在所难免。同时,因使用不当造成水管堵塞发生的漏水、水淹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邻里之间应本着相互帮助,互助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修缮工作,若因一己之私导致损害扩大,不仅不能解决问题,相反,还有可能造成更大损失,并且自身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邢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