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伪、劣、次产品进入市场,搅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电池案。
2020年1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文、苗某亮、潘某智共同出资在陵川某村庄建设电子产品加工厂,生产伪劣电池、假冒南孚电池并对外销售。按照分工不同,分别负责组织生产经营,采购材料,联系客户对外销售,日常生产事务管理,雇佣杨某为技术人员指导流水线生产,雇佣王某旭对批量生产销售进行记账管理。张某文、潘某志、苗某亮将生产加工的伪劣电池、假冒南孚电池出厂运输至河南,指使张某豪等人在淘宝网注册店铺销售。2021年11月,苗某亮撤资退出该厂。2022年2月,潘某智撤资退出该厂。张某文、王某旭、杨某在该厂生产及销售至案发。
经核对原始账本,上述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南孚5号、7号电池数量达3524万粒,销售金额达1172万元,其中张某文、王某旭、杨某参与销售金额1172万元,潘某智参与销售金额983万元,苗某亮参与销售金额769万元。张某豪在淘宝网注册店铺销售达8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文、潘某智、苗某亮投资建厂,生产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不合格电池冒充合格电池或生产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并对外线下销售或指使他人进行网络销售,其行为既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择一重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旭、杨某生产不合格电池冒充合格电池,或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南孚电池,其行为构成了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豪明知是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张某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万元、潘某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苗某亮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万元、王某旭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张某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部分被告人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许奇钰 周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