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近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充分考虑案件事实证据与情节、犯罪嫌疑人身份、退赔情况、未来发展等因素,综合运用简易听证制度、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依法对一名涉案在校大学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今年4月20日,大一在校学生朱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在学校宿舍内发生争吵,后二人互殴,朱某用拳头打在被害人孙某鼻部。经司法鉴定,孙某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8月2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本案系因宿舍生活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朱某系学生,阳泉市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并积极与朱某所在学校联系,调查了解其在校表现及家庭情况。鉴于朱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在校表现一贯良好,有赔偿意愿,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前期已经支付被害人孙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该院拟对朱某作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解决双方未达成赔偿共识造成的矛盾调处难题,承办检察官能动履职,告知朱某及其家属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并说明赔偿保证金缴纳情况将作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重要考量因素。考虑到朱某系在校生,无收入,家庭生活困难,且前期已经支付被害人医药费等费用3万元,承办检察官建议其缴纳赔偿保证金1万元。8月4日,朱某家属自愿缴纳了1万元保证金。
随后,承办检察官主持召开简易公开听证,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学校代表、犯罪嫌疑人家属、律师代表参会。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法律适用,着重介绍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及保证金缴纳情况,参会人员均同意对朱某不批准逮捕。最终,承办检察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综合各项因素,依法对朱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学校代表及朱某家属真挚地感谢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朱某。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阳泉市城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理念,坚守为民司法的初心,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时,关注大学生未来发展,用柔性执法加公正司法,用心用情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报记者孔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