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中的另一半突然变成“植物人”,生活陷入困境,该如何抉择?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冯建军工作室就审理了该院首例“植物人”起诉离婚案件。按理说,“植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丧失自主意识,其母亲能否代替其向法院提出离婚?久病在床时刻离不开人照顾,此时提出离婚背后有何原因?
幸福家庭遭飞来横祸
小张与小高均是太原市国企职工,1995年,二人相识相恋,2003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本在外人眼里是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然而世事难料,2021年1月5日,小张突发脑出血送至医院治疗,经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成了“植物人”。经过一年多的住院治疗,2022年6月21日,小张回到家,由母亲和哥哥轮流照顾陪护。
今年2月13日,小张母亲李某诉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小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担任小张的监护人。小店区法院于2月22日作出判决:小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某为小张的监护人。由于小张病情严重,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今年7月,小张母亲李某聘请律师一起到杏花岭区法院,代儿子提交了离婚诉状,希望法院判决解除小张与小高的婚姻关系。今后,儿子由其监护,并承担孙子大学期间的全部费用。
清贫母子相依为命
收到该案件后,承办法官冯建军认为简单判决准予离婚会造成双方亲属间更大的矛盾。考虑到小张的身体状况和母亲李某年近80岁的特殊情况,开庭前,冯建军带领法官助理,联系驻地社区网格员、社保、社会治理等相关人员一同到小张家具体了解了小张的健康及生活近况。
在小张家里,冯建军了解到小张母亲李某是太原市国企的一名退休职工,小张长期下岗,每月发几百元生活费,平日里全靠母亲李某的4000元养老金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两人住在一栋年代久远的二层楼房中,家里清一色的传统家具,房间宽敞整洁,陪护设施一应俱全。随后,冯建军现场咨询社区干部为小张寻求救助,社区干部承诺待相关资料完善后可帮助其申请低保待遇。
因本案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小张由其法定代理人即母亲李某代理进行诉讼。开庭当天,李某及代理律师与小高如约来到法院开庭。庭审中,李某语速缓慢地陈述,小两口夫妻感情不和她早有耳闻,小高也有离婚意向,作为小张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他们离婚,不愿再让儿子拖累小高了。
一纸判决解双方心结
法庭上,小高沉默不语,她身心俱疲的脸上似乎在诉说着生活的酸楚。只有在法官问询时,她才告诉法官,他们夫妻的感情其实早已破裂,之前与丈夫小张曾有过约定,待儿子高考后就协商离婚,不曾想意外悄然来临,丈夫变成了“植物人”,自己也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李某说现在儿子的健康状态已不能回应妻子的任何情感需求,这种情形下,如果强令女方留下确实不公平。
了解到双方意愿后,法官就小张的日常生活安排、每月开支情况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等事项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当事人双方均陈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自愿放弃要求小高承担其已支出的医疗及生活必需品等各项费用的诉求。庭审中,李某与小高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判决书,判决准许小张与小高离婚。
当事人双手捧着带有法律温度的民事判决书,生活的酸甜苦辣却一时难以释怀。随后,李某将一面写有“不辞辛劳,为民服务”的锦旗送到冯建军及法官助理手中,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应恪守良善的婚姻家庭观。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对其婚姻关系是否予以解除作出明确表述。本起离婚案件特殊性在于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原告提起了民事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其仍具备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时,既要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异后的生活环境、医疗条件和监护等方面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考虑和安排以后,依法作出准予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判决。
本报记者曹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