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志平 通讯员车鹏)“感谢检察官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今后一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近日,未成年人李某某拿到了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如是说。
2020年年底,未成年人李某某在某交友软件设置女性身份账号。2022年5月,李某某在该软件结识杨某,以愿意和杨某交往的话语进行诱导,逐步获取杨某信任。后李某某虚构做手术需要用钱等理由,多次骗取杨某共计43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对李某某进行社会调查,从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教育程度等方面深刻分析其犯罪原因得知,李某某中专二年级辍学后在多家酒吧和密室逃脱剧场打工。但其性格开朗,无不良嗜好,而且家庭成员并无不良记录,此次实施诈骗系一念之差。承办检察官根据社会调查结果,结合李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综合考虑决定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李某某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对李某某监护缺失、管教不当,没有充分发挥监护、管理职责,导致李某某缺少亲情关爱,缺少正确价值观的引导。承办检察官依法向李某某的父母制发了《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从教养方式、心理辅导、行为习惯与法律素质培养等多方面实现亲子沟通,更好地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于近日组织李某某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侦查人员及被害人杨某召开了宣布会,向李某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了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该院对李某某进行了帮教,希望其认真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早日让生活回到正轨,早日让关心关爱自己的人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