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行政单位滥用职权,向两名村民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两人拆除所建平房及猪舍,从而引发了一场民告官的诉讼。侯马市人民法院不仅依法判决撤销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还发出了两份司法建议,要求涉案单位查明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确保今后严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侯马法院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参与社会治理“大文章”,此举获得了群众的点赞。
今年1月9日,某县某村的村民崔某涛、崔某安分别收到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二人于1月12日前自行拆除所建平房及猪舍,逾期将强制拆除。此事经多方协调无果,崔某涛、崔某安于7月3日分别向侯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
经法院审查,该案件是因某局发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引发。崔某涛、崔某安在本村西北方草坡下建有平房及猪舍,用于所办合作社经营。被告是该县城市路网(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成员单位,配合镇乡政府加快完成项目涉及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崔某涛、崔某安经营的合作社涉案占地均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系被征收对象。但被告在未与崔某涛、崔某安及其合作社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以路网工程项目部名义向二人发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
侯马法院认为,行政行为应当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职权。案件中,被告某局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职权依据,但其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是以项目部的名义作出的,其在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以责令原告限期拆除涉案设施的方式解决房屋征收拆迁问题,明显属于滥用职权。其次,被告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没有立案,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无事实依据,其行政行为主要证据明显不足、程序违法。另外,其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某县城市路网(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其依据的上述通知并非法律、法规,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亦未引用具体条款,庭审中仍未能说明其适用上述法规的具体条款,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告对原告崔某涛、崔某安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侯马市法院于近日判决撤销两份《限期拆除通知书》,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侯马市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某局存在的问题,向其发出了两份司法建议书,并提出以下建议:1.查明导致上述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2.对相关问题予以充分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3.强化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确保今后严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该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研讨,有错必纠,加强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本报记者王旻 通讯员李珊珊
短评
用法治端稳“官民”天平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人民群众,一头连着行政机关。既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其职能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公正司法,正确处理监督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要更有效,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更有力。确保每一起行政案件都经得起检验,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牢牢端稳民与官的天平。
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