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受伤致精神障碍 判定无行为能力

  “真的特别感谢你们,想不到立案才4天就拿到了判决书,帮我们解决了难题。”近日,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苏店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宣告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案件。当承办法官将民事判决书送到申请人老贾夫妇手中时,夫妻二人反复说着感谢的话。
  原来,申请人老贾(化名)与被申请人小贾(化名)系父子关系。小贾于2020年5月在校受伤,经医院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骨折等,后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事故发生至今,小贾躺在床上已3年有余,一直意识不清,老贾夫妇日夜守护着儿子,企盼儿子能够早日好转。但直至目前,小贾仍然意识不清,生活无法自理。无奈之下,老贾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小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小贾的监护人,以便更好地对儿子的人身财产进行保护和监管。
  苏店法庭接到该案后,立刻启动诉前鉴定程序,对被申请人小贾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小贾的表现符合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承办法官收到鉴定意见后,于当日立案,并第一时间与申请人老贾取得联系,走访调查老贾的邻居,了解被申请人小贾的实际身体状况以及家庭基本情况。承办法官经走访调查和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小贾因脑外伤致精神障碍,目前缺乏对自身行为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老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宣告小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老贾为小贾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设置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可为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的被申请人小贾是因脑外伤致严重精神障碍,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依法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了监护人。

本报记者李文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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