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引导父母切实履行“为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近日,文水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对未成年人子女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据悉,周女士与郭先生2014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后周女士从家中搬走,二人开始分居,子女都随郭先生生活。近日,周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郭先生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儿子由郭先生抚养。
在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了解到,在夫妻二人分居之后,两个孩子主要由郭先生照顾,周女士很少回家,对子女关心、照顾较少。
为了让父母双方更好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承办法官在调解和庭审阶段,多次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儿童的心理健康成长以及离婚后父母双方如何配合进行家庭教育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了指导。
为敦促当事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特殊感情需求,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文水法院向周女士发出了《告知书》。
《告知书》结合离婚父母双方及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向当事人阐述了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如何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以及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指导离婚当事人关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柔性司法”力量,督促离婚父母双方相互配合,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避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缺位。
周女士认真阅读《告知书》后表示,虽然夫妻感情不在了,但以后会多站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承担起为人父母应尽的责任,同时感谢承办法官的良苦用心。
法官说法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依法带娃”写进了法律,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李婧 侯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