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雪)故意隐瞒借款已归还的事实,凭借事后补签的借条,把借款人告上了法庭。近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发现了原告存在虚假诉讼,当庭驳回原告的不当诉求并处以5000元罚款。
原告孙某与被告闫某系朋友关系。去年,闫某经营的酒馆生意惨淡,为此在微信朋友圈发出求助信息,承诺若有朋友愿意协助,将给付利息作为回报。孙某看到信息后主动联系闫某,经过一番协商,借给闫某4万元。近日,孙某以闫某未按约定时间归还本息为由,诉至迎泽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履行送达程序时,工作人员从被告闫某处了解到该案可能另有隐情。为此,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面对质查明事实。
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庭审。在庭前例行组织的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二人中必有一方在虚假陈述,本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经多次提醒且在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后,当事人依然明目张胆地捏造事实,法官最终决定开庭审理。
庭审中,法官着重围绕借款具体交付细节等问题向双方进行了细致询问,被告闫某也举出了微信聊天记录这一关键性证据用以说明情况。在法官不断追问的压力和事实的铁证面前,原告孙某心理防线逐渐崩溃,当庭承认自己进行了虚假陈述,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查,被告闫某于2022年9月30日向原告孙某借款4万元后出具借条,因当时未写明利息相关约定,在孙某的要求下,闫某就该笔借款写了第二份借条。因不满闫某延迟还款,孙某故意隐瞒闫某已将全部借款偿还完毕的事实,拿着第二份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权益,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驳回了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