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法律援助

老人无奈起诉儿媳妇 律师析法明理促和解

  2023年9月,两名老人走进曲沃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经值班人员详细了解,老人的儿子李某家在2022年与妻子秦某离婚后,于2023年6月去世,留下5岁的李某浩由老人抚养。由于秦某已再婚,无力抚养李某浩。而老人仅靠种地来维持生活,抚养孩子压力也颇大。
  正当一家人一筹莫展时,老人了解到孩子符合国家事实孤儿救助条件,可以领取补贴解决孩子的生活学习问题,便与孩子母亲秦某协商想变更孩子的监护权。但是,秦某既拒绝签字,又不履行监护人责任。无奈之下,老人来到曲沃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值班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老人见面。经审核发现,老人已经60多岁,丧失了绝大部分劳动能力,仅靠种地维持一家人的生活,经济非常困难。按照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十二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9〕86号)》,同时依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老两口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当天为二老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律师进行援助。
  援助律师针对本案的难点对二老进行了说明,但是在本案中,秦某对待孩子的态度还远远达不到上述规定的情形。在秦某不主动放弃监护权的情况下,案件将难以继续,二老的诉求也得不到支持。之后,援助律师将案件送往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在送达过程中,由于秦某不配合,诉讼手续一直无法送达,于是援助律师便联系老人及法院工作人员驾车前往秦某所在村委。经了解,原来二老与秦某之间存在矛盾。
  了解情况后,随行法官及援助律师通过向双方说法释理,最终说服秦某接受了法院的诉讼手续,双方对于孩子的监护权问题也达成了一致意见:秦某愿意放弃孩子的监护权,由二老抚养孩子。最终,法院发放判决文书,撤销秦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两位老人为孩子的监护人。

案件点评:

  本案中,孩子的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即使母亲想悉心照料却存在诸多不便。经法院、援助律师居中调解后,孩子的爷爷奶奶和母亲对于孩子的监护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法理不外乎人情,承办法官和承办律师在处理该案时很好地实现了法律与亲情的平衡,在运用法律之时考虑到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充分发挥了法律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本报记者黄伯君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3-11-24期

  • 第2023-11-23期

  • 第2023-11-22期

  • 第2023-11-21期

  • 第2023-11-20期

  • 第2023-11-17期

  • 第2023-11-16期

  • 第2023-11-15期

  • 第2023-11-14期

  • 第2023-11-13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