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不能只停留在化解现有矛盾,更得防患于未然,要在平时多‘巡逻’多‘排查’,从苗头开始化解矛盾。我们的调解员经常‘串百家门、听百家事’,主动进社区、进家门开展流动调解,发现矛盾及时化解。我县持续深入开展‘访民情、办实事、促和谐’专项行动,今年累计入4.8万余户,走访排查10.8万余人次,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731件,调解成功729件,调解成功率99%,未发生因矛盾纠纷化解不力引发的‘民转刑’‘刑转命’案件,有力维护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陵川县司法局局长魏永亮说。
近年来,陵川县司法局把探索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人民调解这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百姓调解方面做得有声有色,走出了一条陵川特色、符合县域实际的多元化调解新路径,形成了“一核多元、合作共治”的运行机制,打造了基层法治社会治理新模式。
所谓“一核多元、合作共治”,是指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为核心,依托县、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村(社区)调委会,同时借力有关部门形成多元主体优势,发挥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法院、信访、公安、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各自优势,搭建共治平台,引导多元主体形成合力,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共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经验做法篇:
全方位构建调解体系
理念再先进、制度再完美,没有完善的一套调解体系和基层调解员的辛勤工作,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一句空话。陵川县推进“一核多元、合作共治”,首先是从完善调解体系入手的。
目前,陵川县共有调委会295个,其中县调解中心1个、乡镇调解中心11个、村(社区)调委会272个,另有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环境污染、征地纠纷、工程建设领域、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访调对接等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9个、老干部综治办调委会1个、“夕阳红”调委会1个,形成了县乡村三级联动、行业部门协作联调的调解组织体系。与此同时,该县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建立了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机制,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12名。目前,共有人民调解员1084名,为乡镇调解中心进一步充实了人员力量。
此外,陵川县各乡镇均建立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配备律师和调解人员参与调解值班,并将“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和网格员等纳入调解队伍,打造了矛盾纠纷化解的前沿阵地。
多方联动调解安民生
陵川县推动多部门参与,整合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合力,加强基层综治、信访、派出所、法庭协调联动,充分发挥“三长会商”的作用,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及时分析研判,促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深度融合。
诉调联动化解。县司法局和县法院共同建立了诉前调解联动机制,派驻县矛调中心调解员进驻县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以公平公正解决双方争议为宗旨,依法以情以理进行调解,对每件纠纷做好“申请、过错责任、证据材料”的全面审查,并运用法院“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纠纷化解机制,使多数民事纠纷在诉前得到有效化解。今年以来,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各类纠纷522件,调解成功493件,其中申请司法确认案件197件,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提高了调解的公信力。
涉诉信访化解。该县在信访接待中心成立了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县矛调中心委派,遇到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由县司法局直接指派分管领导或律师参与调解,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去年以来,参与配合化解疑难信访案件40余件,解答疑难信访法律问题300余条。
“夕阳红”调解显担当
在陵川,有这样一支调解队伍,他们的身影遍布县城的大街小巷、社区院落,这就是被誉为“退休不褪色,夕阳红别样红”的“夕阳红”调解队伍,是陵川县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一员,守护着一方的安定与和谐。
“夕阳红”调解队伍主要由退休的老干部组成,有退休的公安民警、人民教师、医务工作者等。退而不休是他们共同的心声。他们怀着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学习法律,千方百计为当事人化解纠纷。这支队伍有五个优势,即政治优势、威望优势、经验优势、资源优势和时间优势。老干部们知民情、晓民风、懂方言,且很多都是党员,有高度的政治自觉,富有热心、诚心、公心、耐心、信心,往往用“一句话请进,一把椅请坐、一杯水请喝,一句暖心话请讲,一句道别话请慢走”,就能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能助力更快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
目前,陵川县成立了9个“夕阳红”调解室,并且建立了10个化解矛盾共建联系点,先后有300多名老干部参与其中。此外,在“夕阳红”调解室的基础上,建立了“婚事有约”调解室,专门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夕阳红”调解员以公安派出所调解室为阵地,与派出所民警联动化解矛盾纠纷。“夕阳红”调解室进驻派出所以来,共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50余件,进一步提高了老干部参与人民调解的积极性和荣誉感。
调解实践篇:
合伙办厂起纠纷 温情调解续友情
《陵川县刘某与周某、李某某生产经营纠纷调解案》入选全国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刘某、周某、李某某于2019年合作建厂,周某任董事长,刘某任总经理。陵川县政府开展环保治理后,该公司因环保设施不齐备,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进行停产整顿。
其间,在未征得周某同意的情况下,刘某、李某某作出工人放假、公司停电的决定并付诸实施。周某认为,刘某和李某某侵犯了自己的股东权,意图霸占公司,遂采取增设保安、更换门锁等措施,不准刘某、李某某两人进入公司。股东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大打出手,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而此时,刘某个人陷入债务危机,卖掉唯一房产后,仍不能清偿所负债务,欲撤资退股缓解压力,但遭到周某拒绝。刘某遂向陵川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就撤资退股一事进行调解。调委会征得周某、李某某同意后,受理该纠纷。
调解员首先与三方当事人谈话沟通,了解纠纷产生原委,决定先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在与刘某的沟通中,调解员先充分肯定了其工作能力和热情,然后指出其方法欠妥,对于工人放假、公司停电等重大经营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其直接作出决定的行为不仅是对周某的不尊重,更是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这是引起双方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接下来,调解员告诉刘某,根据法律规定,其不能撤资退股,只能转让股权,而且公司可能承担资金损失的风险。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也接受了股权转让建议,并对调解员的释法明理由衷感谢,表示愿意向周某道歉。
在与周某的沟通中,调解员倾听了当前公司存在的困难,并指出周某将小股东暴力赶出公司不仅是错误行为,更是违法行为,随后劝说周某,刘某也非常关心公司发展,虽有越权行为,但并非想要霸占公司,而是为公司节省生产成本考虑。现刘某想要撤资退股主要是因个人债务危机,而转让股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经过调解员耐心劝导,周某认识到自己缺乏冷静思考,处理问题鲁莽不周。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引导周某发挥自身资金相对雄厚、社会关系较广的优势,想办法收购刘某股份。同时,调解员将刘某愿意向周某道歉的想法告知周某,希望周某考虑曾经的友情,与刘某协商解决困难。周某听后也有一定感触,告诉调解员其与刘某本为朋友,开公司本意即为帮刘某致富。
通过“背靠背”调解,矛盾得到明显缓解,“面对面”调解时机成熟。双方见面后,刘某主动喊了周某一声大哥,并对自己之前的不冷静行为向周某道歉,为化解纠纷奠定了良好基础。最终,周某主动联系调解员,找到第三方投资人,愿意出70万元受让刘某的股权,双方握手言和。刘某表示,自己还愿意跟着周某创业,周某也答应公司聘用刘某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
夫妻不和大打出手 “夕阳红”调解促和好
2022年8月,家住崇文镇的赵女士和丈夫因小矛盾大打出手,并向派出所报了警。民警在制止了双方的冲突后,由驻所“夕阳红”调解员张广龙受理这起家庭纠纷。
张广龙和民警们抱着“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原则,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肯定了双方的感情基础,分析了家庭破裂带来的后果。夫妻双方对自己的冲动行为都非常懊悔,最终二人重归于好。事后赵女士说:“当时两个人正在气头上,只顾着发脾气,张师傅从长远的角度替我都考虑了,现在我们一家和和美美,非常感谢张师傅。”赵女士的丈夫也十分感激:“是张师傅让我们破镜重圆了,我从心里非常感谢张师傅。”
中医出身的张广龙深有感触地说:“调解工作和中医看病‘望闻问切’是一样的,最关键的一点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这样才可能调解得准、调解得成。”
土地承包引纠纷 联合调解护权益
2006年5月,陵川县某乡某村委与村民原某签订了《陵川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村内某处35亩土地承包给原某,合同于2024年5月5日到期。2009年9月,原某以某合作社的名义与村民侯某签订承包合同,又将35亩土地承包给了侯某经营,承包期15年。
2021年,因村集体绿化占地需要,村委与承包人原某协商收回土地承包权,约定村委一次性补偿原某1万元收回案涉土地。侯某拿出与原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称此地现由其本人承包,且在承包期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认为未经其本人同意,原某将承包土地交回村委,不仅侵犯了其作为承包合同主体一方的权利,也对其承包期间的投入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侯某要求赔偿其损失。
今年3月,陵川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此案,调解经验丰富的乡司法所所长崔晓民参加了调解。
该乡党委、政府牵头,设立以村委、司法、派出所、律师、社会团体等单位成员组成的调解工作组,到事发地进行了实地走访,查看了涉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对现存涉事土地、附着物拍照固定,并通知村委进行保护,在争议未得到妥善解决前任何人不得改变现状。
调解工作组一致认为,侯某在承包期内对土地采取了平整、清理、覆土、种植等措施,其间产生了资金投入。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侯某作为承包人对承包期内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且侯某承包期即将届满,根据合同约定其即将取得一定的合同利益,不能因合同还有极少时间未届满,而否认侯某的全部合同权利,这样有违公平原则。
找到本案的症结后,调解工作组通过约谈涉事当事人,向侯、原二人讲解国家政策和民法典中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通过多次开导劝说和多次调解,侯某最终接受了调解工作组的调解建议,与原某握手言和,并达成由村委补偿侯某经济损失1万元的协议。
工伤索赔引争议 多次调解息纷争
2020年6月,山东某公司聘用张某从事供暖安装工作,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7月19日,张某在施工中受伤。事发后,该公司员工崔某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并代表公司向张某支付住院费4万余元。出院后,张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后续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33万元。因公司认为张某主张金额过高,双方争议较大、各不让步,后续的赔偿事宜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
崇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调解申请后,工作人员通过了解案情、现场调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估计赔偿数额在25万元左右。
2022年7月16日,调解委员介入调解,并提出解决方案。双方接受调解方案,但金额分歧较大。张某要求赔偿33万元,而公司认为最多赔偿25万元。调解员分别从法理、情理、执行难度、时间跨度等多方面进行了分析,向双方详细讲解了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劝双方换位思考,各让一步。7月17日,在确认了赔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项后,双方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先办理完其他手续后,再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的相关手续。之后,因张某多次反悔,违反约定,并要求公司加钱,双方陷入僵局。
此后,经调解人员耐心劝说,司法所人员多次疏导沟通,双方再次就工伤赔偿数额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7月20日,张某履行合同约定条款,获得赔偿款27.5万元。至此,双方权益都得到了维护。
张红红 李江明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