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踏实执行职务的义务,但法院作为破产案件的程序控制方,如何实现有效的督促管理人履职,该问题长期困扰各方,值得深入思考与探讨。本文主要介绍几种法院可探索尝试建立的几类具体工作机制,指导并督促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通过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监管机制的路径完善,一方面督促管理人规范履职行为,另一方面又为管理人处置破产案件提供便利,从而切实保障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开创新局面。
一、加强指导监督职能,及时履行法定职权。结合破产案件阶段性要求,及时履行法定职权,提前避免及预防破产案件陷入停滞状态。针对管理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推进破产管理人工作行为,承办人或合议庭可通过对管理人开展谈话督促、发函催告等形式推进管理人尽快加强案件办理速度,督促管理人履行踏实勤勉尽责义务。若管理人经督促后在案件办理上仍无实质性改进,法院应及时依规履行法院罚款权利。对于管理人履行职务时出现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及时按照规定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
二、尝试践行“摇号、抽签+竞争”选任新模式。探索建立竞争选任的方式倒逼管理人提升专业素质、踏实勤勉履职。竞争方式相较于抽签、摇号的选任方式,增强了选任程序的公正高效、优胜劣汰、降本增效功能,同时更是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能动履职尽责的重要体现。针对适宜加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先对外发布选任公告,由法院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各申报机构材料予以书面审查,根据申报机构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专业人员、机构规模等综合因素进行打分评定,先选取排名靠前的候选管理人,再以抽签、摇号的形式产生1家作为正式管理人,同时其他候选人依次作为递补管理人,以备管理人在出现不适合履职或履职不力时依次决定更换。本次承接的破产案件结案后,法院应对管理人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计入管理人档案,管理人档案将作为下次申报进行综合评定的重要参考。
三、打造样板考核办法,塑造过硬管理人队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机制,督促管理人勤勉履职,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提升管理人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对管理人的考评和监督,制定管理人考核办法。及时将考评结果函告破产管理人协会等主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其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以考核结果及惩戒办法为依据提出除名、升降级的意见报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定期统一调整管理人名册,同时将考核结果、升降级决定等结果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满后将调整后的管理人名册予以公示备案。
四、推动建立破产协调处置工作机制,深化破产便利化改革举措。积极构建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打造法院协调管理人及其他相应职能部门的联合工作平台,政府、法院、相应职能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府院联动工作实施意见,规定联动协调处理机制及程序,明确相应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具体内容。内容可涵盖破产管理人账户开设、债权和资产核查、企业工商登记、破产资产处置、案涉企业信息档案查询等方面,为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提供规范性依据。
相信随着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监管机制的完善和发展,能进一步实现倒逼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功能,促进管理人队伍的整体提升,以期最大程度发挥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最终实现破产制度价值,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者: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杜丽 宋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