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要闻

涉外继承公证实务探析

  摘要: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的加深,区域一体化发展迅猛,投资趋势逐步全球化,越来越多中国公民成为“国际人”,地球成为“地球村”。中国作为国际交流频繁的国家,中国公民在海外购置房产、投资,或与外国人缔结婚姻关系,加入外国国籍取得国外永居身份,选择在海外生活的日益增多。在中国经济腾飞的同时,也吸引了很多外国人前往中国工作、生活或购置房产,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复杂的涉外财富传承法律问题。

  一名自然人去世后,他在全球范围内的财产如何顺利传承给继承人,公证无疑是一个非常值得考虑的工具和手段。当事人去世后,因涉及不动产、证券、股权、机动车、存款、投资理财产品等遗产的提取和过户,继承人通常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甚至去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手段取得相关继承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与诉讼手段相比较,继承公证书具有周期短、私密性较强、成本较低的优势。在保护隐私的同时,更加有利于企业和家族的稳定。而在涉外财富传承领域,比较常见的公证事项是法定继承权公证和遗嘱公证,两者相互关联,密不可分。

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的;(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与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依上述之规定,我们可以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形:(一)主体涉外,即被继承人涉外或继承人涉外;(二)客体涉外,如被继承人的财产涉外;(三)事实涉外,如中国公民在外国去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一般是指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

二、涉外继承权公证的常见情况

  继承公证一般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公证两类,但无论哪种继承权公证,在公证实践层面,如遇涉外因素,均可以用公证文书究竟在境内使用还是境外使用而加以区分。
  第一种情况是:需要继承境外的遗产。如被继承人在中国天津市去世,但在加拿大有房产,这时候就需要天津的公证机构为之办理死亡证明、亲属关系、结婚证等一系列涉外民事公证。特殊情况下,还需要公证机构就我国涉外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及继承人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给加拿大当地的相关机构。这种情况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证文书需要在境外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需要继承的遗产在中国境内,但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中有境外人士(如子女、配偶是外籍人士),或者被继承人与继承人都是境外人士,仅在境内有遗产的。此种情况往往是涉及境外的法律文书要在境内使用,例如委托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声明书、遗嘱等。这就需要将上述有关文件先在当地进行公证,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证或转递,之后再提交给境内的公证处使用,最后由中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所有公证文书均在境内使用。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尽管涉外继承法律关系只比普通继承法律关系增加了“涉外”两字,但由此带来的影响却使整个继承法律关系都更加复杂多变,提交的证明材料更需要“一事一议”仔细斟酌。因为家庭成员婚史情况不同(如多段婚姻、跨国婚姻),国籍不同(如子女中有外籍),死亡顺序不同(是否有转继承、代位继承),导致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同。在涉外继承权公证中,很难总结具有普适性的证明材料和模板化的材料清单,因此在办理这类公证时,需要公证当事人第一时间与公证员对接,由承办公证员根据不同案情具体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当然,在境外的公证当事人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者继承的委托书,文书模板亦需要提前与公证员进行确认,以免在境内办理继承权时不能使用。
  近期,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数量激增,需要注意的是,远程视频公证仅适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地区居民,如果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则不能适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而仍需要按照公证、认证流程来办理。

三、涉外继承公证目前面临的难点及解决对策

  准据法的确认问题是目前涉外继承公证面临的难点问题之一。目前,我国对涉外继承领域适用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继承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三部法律。其中,民法典中“继承编”主要是对继承法律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规定,而对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方面并无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虽然对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规定,但因为不具体,故对公证实务工作的指导意义有限。原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但是新的民法典“继承编”中的这些条款已经被删除。目前,公证机构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主要依据的法条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中的相关规定。即该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区分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对于法定继承,基本延用了旧继承法的准据法判定规则,对于公证机构经常处理的不动产继承,依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在公证实践中,如果将继承关系和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适用法律确认为境外法律,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关系法》第十条之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院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该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数情况会选择第三方机构查明适用的准据法,而不会简单认定不能查明而适用我国法律,这种做法值得公证机构学习借鉴。
  综上所述,在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公证机构主要还是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来确定准据法,这要求公证员具备更高的法律专业素养。
  涉外继承公证关系复杂,包罗万象,既考验公证员的法律水平和专业素养,更要求公证员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和确保自身执业安全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公证机构也应在不断改革创新中提升自身执业能力和应变能力,迎接公证“国际化”时代的到来。

参考文献:

  (1)杨希玲,《论我国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2)王影,《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研究》;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3)赵师权,《论欧盟继承法律适用条例与我国继承准据法的完善》;武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山西省大同市御诚公证处 李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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