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顺应改革形势 优化监管模式 聚焦防控难点 服务民生发展

《太原市消防条例》解读

  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了《太原市消防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施行,为做好太原市消防安全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对于完善地方消防法律体系,解决消防工作的突出问题,推动消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消防监管职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强化大型群众性活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及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承办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书面通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活动的承办者及活动场所的管理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加强对日常防火巡查、消防物资储备、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应用。
  突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禁止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维护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严格用火管理,落实电气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细化日常消防安全教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个人的宣传教育职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机制。

修订势在必行

  消防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是保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安全屏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作为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也于2019年、2021年两次修改,对涉及国家机构改革的名称调整和消防执法改革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太原市消防条例》制定于2011年,2015年进行了修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条例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机构调整、职能划分等实际情况不相符等问题。
  新修订《太原市消防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消防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更好地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的必然之举。

修订意义重大

  条例的修订,践行了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消防工作理念。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上位法”为依据,以促进太原市消防事业转型发展、改善公共消防安全环境为目标,以解决全市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关注和回应了全市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消防安全问题,是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消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落实了便民利企、规范高效的执法改革原则。条例紧跟时代步伐,回应现实需要,取消了不必要的消防行政许可及审批项目,调整了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及工作实际的内容,将解决老旧建筑消防标准的适用问题,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提升消防监管服务,通过市场化手段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
  构建了结构合理、边界清晰的消防责任体系。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切实强化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和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太原市实际,厘清了部门消防执法责任边界,形成部门联合执法合力,推进消防信用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供电供气企业等特殊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及个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义务,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健全了完备有效、重点突出的火灾防控措施。条例从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智慧消防发展应用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全面加强和改进全市火灾防控工作;明确了因地制宜建设小型消防站的要求,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施工现场、高层建筑、文物建筑、学校、城市轨道交通、消防控制室、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重点场所及电动车、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材料等火灾高风险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规定,加强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消防安全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
  形成了联动协调、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机制。条例就建立健全消防救援荣誉体系作出明确规定,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推进全市消防救援事业良性发展;明确了各级、各有关单位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健全消防战勤保障体系、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经费、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等相关要求,完善了灭火救援协作、联合演练、联勤联训、信息共享等各类机制,全面提升全市应对复杂灾情的实战能力。

本刊记者李萱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4-02-27期

  • 第2024-02-26期

  • 第2024-02-23期

  • 第2024-02-22期

  • 第2024-02-21期

  • 第2024-02-20期

  • 第2024-02-19期

  • 第2024-02-08期

  • 第2024-02-07期

  • 第2024-02-06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