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为牟私利无视减肥产品安全

两名被告人因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

  未核实配方成分,不能保证食品安全,邵某某、蔡某某两人仍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并牟利,由此两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了刑罚。2月23日,这起由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例入选太原中院2023年度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据悉,2020年至2021年期间,邵某某、蔡某某从他处购买了“果蔬片”“复合果蔬0脂片”等减肥类产品。二人在明知上述产品服用后存在副作用,且有客户向其反映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核实配方成分保证食品安全,仍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牟利。经检测认定,涉案“果蔬片”“复合果蔬0脂片”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邵某某、蔡某某累计销售21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古交法院认定,邵某某、蔡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充分考虑二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后,依法对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6万元;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8万元。同时,为预防再次犯罪,本案依法适用从业禁止令,禁止两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宣判后,邵某某、蔡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真心悔过。
  据了解,古交法院刑事庭将持续树立司法办案“精品意识”,发挥“典型案件”示范作用,多办精品案、典型案,高质高效办理好每一起刑事案件,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为牟取不法利益,将“黑手”伸向保健品行业,通过网络渠道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等对人体有害药物成分的食品。
  本案的犯罪行为正是当前保健品乱象的缩影,严重侵害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本案通过审判,依法严惩被告人,警示从事食品等经营活动的从业者要合法经营的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减肥产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以免对自己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本报记者王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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