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中,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下来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突破。这项制度的确立是在我国刑事司法理论成果与司法实践基础上的制度创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不同于普通立功、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是一种特殊的从宽量刑情节。
从程序法角度看,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选择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具有程序从简的特别属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由控辩对抗向控辩协商转变,积极向前推进了刑事司法制度创新,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节约司法资源、推动社会和谐、保障被告人权利。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公诉方权力扩张严重、控辩双方地位不平衡、被告人一审宣判上诉率提高、值班律师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有必要采取相关配套措施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稳运行。
1.被告人权利受损的问题。
刑事法律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保证被告人的自愿性。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具有提出量刑建议权、抗诉权等公权力,一旦检察机关权力扩张非正当运行,就会增加迫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风险,被告人的权利会受到损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是自愿性,加强对被告人自愿性的审查,将值班律师制度严格落实,用制度约束检察机关权力的正当运行,加强针对认罪认罚合法性审查,重点针对指控罪名是否成立,量刑建议是否科学等,保证被告人权利不受损害。
2.值班律师制度不健全问题。
为解决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两高、三部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虽然提出值班律师具有阅卷权和会见权等,但是随着实践发展及地方差异,值班律师的参与性积极性仍然不高,其主要原因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收入不高,甚至有些地方财政紧张经费保障不足。值班律师免费进行案件办理直接导致值班律师对案件参与不够深入,不愿参与等诸多问题。值班律师的初衷是为了实现被告人在法律知识、案件事实、触犯罪名、刑罚处罚、程序选择及认罪后果有全面精确的判断,但是由于值班律师经费不能保障,致使律师值班制度流于形式与表面。
对于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规定也过于宽泛,值班律师实际未能尽职履责,只是在案件进行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时与被告人简答咨询沟通,匆忙上场,不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针对上述问题,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升值班律师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主要从经费保障上,建议从国家、省级层面实行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严防地方挪用资金,建立统一的补贴标准,明确补贴范围,提升补贴的收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将案件办理情况纳入对律师日常考核与管理,进行制度上的约束与保障。
3.被告人上诉问题。
被告人依法提出上诉是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发挥二审“法之续造”功能,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量刑意见都会从宽处罚,对于一般上诉案件,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二审不加刑即“上诉不加刑”原则。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非自愿等其他考虑的情况下,导致案件在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所以上诉率提高,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刑罚。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权威性,也是对双方协商契约的破坏。所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严格对被告人的自愿性进行审查,避免存在类似情况。同时,检察机关也不能对所有上诉案件一律提出抗诉,这样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形成隐形威胁,甚至剥夺其上诉权,损害二审制度法律自身的纠错功能。对此,检察机关要坚持完善案件的释法说理,积极探索构建被告人反悔处理机制等,不断提高认罪认罚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成果,是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任何新制度的变革都不是一朝一夕,必然在实践的发展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要坚持在实践中完善制度,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的核心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持续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力。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张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