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要闻

浑源县一“法轮功”分子被判刑

  日前,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对从事“法轮功”邪教犯罪活动的被告人雷某金作出判决。被告人雷某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被告人雷某金,浑源县农民,小学文化,为习练“法轮功”人员,并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2022年6月21日,浑源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对已潜逃的雷某金网上追逃。2023年4月12日,浑源县公安局民警在朔州市朔城区将雷某金抓获。同日,雷某金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金十多年前开始习练“法轮功”,后利用专门配置的电脑登录“明慧网”下载“法轮功”相关内容,制作打印成明慧周刊、真相等宣传纸,购买《法轮大法》《转法轮》等书籍,并向村民传播上述宣传纸及书籍。
  2022年6月1日,浑源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雷某金住所进行搜查,查获“法轮功”书籍66本、宣传纸782张、油画2张、挂历1本、多功能数码音乐播放机6台、台式电脑1台、摄像头1台、打印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A4纸5包、塑封袋1000余个。经大同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认定,查获的“法轮功”书籍66本、宣传纸782张、油画2张、挂历1本、多功能数码音乐播放机6台均系“法轮功”宣传品。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雷某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华夏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4-02-29期

  • 第2024-02-28期

  • 第2024-02-27期

  • 第2024-02-26期

  • 第2024-02-23期

  • 第2024-02-22期

  • 第2024-02-21期

  • 第2024-02-20期

  • 第2024-02-19期

  • 第2024-02-08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