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自家猪肉吃不完 为什么不能售卖?

  老李在一年前购买了一头毛猪,临近春节,准备当“过年猪”杀了,余下的一部分吃不完就卖给邻居。然而,他才卖出去20斤肉,就被市监局查处了,不光是没收了全部的猪肉,而且还要罚款,这是为什么呢?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缪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如果老李是在农村购买生猪自宰自食,是不需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但本案中,老李购买生猪宰杀后,除了自家食用外,剩余猪肉均对外售卖,就同时违反了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剩余猪肉并对老李处以罚款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执法人员在本案中不能机械执法,需要充分考虑老李是否以宰杀和售卖猪肉为生、是否首次违法、获利如何、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罚。

本报记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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