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郎海燕 张锐)日前,陵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万元,没收犯罪所得27.12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70万元。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从外省某粮油店购买芝麻香油,从某购物平台购买香精乙基香兰素,在位于陵川县某镇某村的住宅内,将普通色拉油、芝麻香油与香精乙基香兰素勾兑罐装,以每斤18元左右的价格向陵川县、壶关县等地饭店、客栈、农家乐或个人出售。至2023年7月案发,王某某销售金额逾27万元,销售对象涉及消费者至少在206人以上。经检验,抽检样品中油酸、亚油酸、乙基香兰素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乙基香兰素不得在芝麻香油中使用。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物品作出认定意见,认定王某某自行勾兑的“芝麻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诉讼期间,检察机关一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同时查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多个地点,向多人贩卖毒品咖啡因或者多次贩卖毒品咖啡因,共计610克,非法获利达12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贩卖毒品罪。考虑犯罪事实、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法庭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