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某是一名普通的环卫工人,一天他和往常一样在单位安排的绿化带内进行清理工作。这时,刚取得驾照不久的贾某某在驾车行驶途中,因操作失误将站立在绿化带断口内的柴某某撞倒,导致柴某某全身多处骨折伴失血性休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柴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柴某某的家属向沁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援助。中心经过审核,柴某某符合援助条件,遂指派山西臻启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彩霞为其代理。
接受指派后,高彩霞通过详细了解认为,本案是因贾某某侵权造成,首先,柴某某可以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其次,柴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柴某某可以同时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医疗费用除外。
理清思路后,高彩霞首先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庭前准备。经过鉴定、质证、辩论、审理等环节,最终与肇事方保险公司及贾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柴某某获得各项赔偿共计443850元。之后,高彩霞又马不停蹄地为柴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很快劳动部门作出鉴定:柴某某被鉴定为工伤陆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14个月。因柴某某就工伤赔偿事宜与用人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沁水县法援中心再次为柴某某就工伤保险待遇事宜提供法律援助。随即,高彩霞又为受援人核算工伤保险待遇,整理相应的证据资料,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并向沁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最终帮助柴某某获得284667.37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日前,记者就此案联系沁水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回访时,得知该赔偿款项已全部到账。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受援人柴某某是因为第三人侵权即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受到伤害的。此时,对于柴某某来说,其伤害存在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竞合。那么,柴某某是否可以获得两份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可以获得双份赔偿,但是医疗费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主张双份赔偿时,特别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劳动者需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否则,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此类竞合案件中,经常有需要先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再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错误认识。然则,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是可以同时进行的。
本报记者黄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