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交口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办公室里,68岁的秦某捧着刚刚签字的一份调解协议,仔细看了几遍,脸上这才露出了笑容。
事情还得从十几年前说起。2005年春,交口县某化工公司负责人李某向秦某购买3.84万元铁矿,并出具欠条。之后,秦某因索款无果将李某诉至交口县人民法院。
2006年9月,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李某未到场,授权委托李某某全权代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调解书,李某应在2007年3月31日前分两次支付秦某3.84万元。但李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秦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曾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调解书上的李某竟查无此人。经核实,原来李某出具的欠条上的名字书写错误,其中一个字同音不同字。秦某对此完全不知情,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被告名字也是错误的书写。
2006年,法院尚未与公安户籍信息联网,因此,法院当时出具的调解书也是按照欠条上以及秦某提供的被告名字书写的。按理说,对这样一个文字性问题,由原审法官出具一份更正原法律文书文字错误的裁定即可,但原审法官已离开法官岗位,失去审判资格。就在这时,被告李某态度也发生转变,对欠条来源提出质疑与辩解。另外,案卷中李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同样存在诸多疑点,被授权人李某某名字出现同样错误。至此,案件的症结就不仅仅是程序性地更正错字,而是调解书中被告主体、被授权人身份也无法确定,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将成为“一纸空文”。
秦某对此十分不满,多年来一直为此奔走。
今年3月11日,秦某到交口县检察院申请对本案进行监督。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虽然看起来似乎进入一个“无解的死胡同”,但又不是完全无解。如果只盯着法律条文和诉讼程序,面对这样一个已生效18年、且没有证据证明调解内容违反双方自愿原则的调解案件,单从受理程序上,检察机关就可以以一句“不符合监督条件”为由拒绝。但这样做的后果很可能就是将秦某推向信访申诉的道路,其解决诉求将更是遥遥无期。
经认真分析,检察官整理出破解本案的思路。首先,秦某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是案件的重中之重。虽然秦某向法院提供的被告名字有误,但这个错误是因为被告出具欠条引起,法院也存在把关审核不严之责。其次,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生活在小县城的熟人,李某虽然出具名字错误的欠条和授权委托书,但对欠条并未完全否认,只是辩解欠条的形成有其他历史原因,且出具欠条是其职务行为,认为秦某应重新起诉某化工公司。但事实上李某与某化工公司关系密切,单从法律上讲,其还款责任是无法逃避的。再次,双方因此事已僵持多年,如果继续走法律、信访等程序,双方都会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还会伤了熟人之间最后的脸面。本案涉案标的不大,李某一方如果愿意承担的话应该有还款能力。
经过分析,检察官认为本案如果能够尽量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办案人员联系到李某某,李某某表示,如果检察机关能够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帮助双方化解矛盾,他愿意代表李某和秦某一起商量解决此事。秦某经过多年奔走,对和解一事也是欣然应允。
3月19日,检察官通知秦某、李某某到交口县检察院,同时邀请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场,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秦某与李某某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李某某承诺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当日即向秦某支付第一笔款项。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至此,一份原本带有“瑕疵”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终于在时隔18年后落到实处。
交口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不是只盯着法律条文简单机械办案,而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体察其苦楚难处,为其纾困解难,尽可能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本报记者王文博 通讯员梁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