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要求第三人代位支付货款 支持

  我的合作对象付不起货款,但别人欠合作对象的钱,我能不能找这个欠款人代替合作对象付钱?近日,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支持了原告的代位支付诉求。
  W公司与H公司之间存在煤矿配件等购销往来业务,经双方询证对账,截至2022年,H公司累计欠付W公司货款1400余万元。2017年,H公司与Q公司签订了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将其公司的煤炭产能指标进行置换,H公司于2020年完成煤炭产能置换指标的交付义务。但Q公司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依约履行义务——将交易总价款一次性支付至H公司。同时,H公司身为债务人,也一直怠于行使其债权。基于此,W公司将Q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有权向Q公司行使代位权,要求Q公司代H公司向其履行全部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H公司累计欠付原告W公司货款1400余万元,被告Q公司拖欠第三人H公司交易价款7200万元,上述两项债权均合法、确定,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由于第三人H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从而影响了原告W公司到期债权的实现,故原告W公司要求被告Q公司履行代位向其支付货款1400余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最终判决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通讯员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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