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既要“放得出”还要“管得住”

晋城市城区检察院检察听证助力民企发展

  “谢谢检察官,我会遵守各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同时把企业管理好,争取多为社会作贡献。”近日,张某在一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市县活动听证会上表态发言。
  张某是某石料公司主要管理人员,2023年9月27日,因非法采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依法在晋城市城区接受社区矫正。因其公司主要工作地在陵川县,作为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需长期在陵川县处理公司事务,如果频繁请假不仅手续繁琐还可能因此耽误正常工作。于是,张某向当地司法局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司法局担心出现脱管风险,邀请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监督。
  “我的公司投资近5000万,员工有80人,公司的员工工资、每日日常开销巨大,我作为公司负责人,如果无法正常到公司处理事务,公司很有可能因此停摆。想问一下,我能否一次性申请跨市县活动?”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前期调查过程中与张某谈话了解情况时,张某有点担心地问检察人员。
  在初步掌握情况后,刑执检察人员向司法局了解到,张某在矫正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按时报到,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经查阅公司证明材料,了解到张某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查明其申请跨市县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符合社区矫正法等相关规定。
  4月11日,城区检察院联合城区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市县活动监督听证会。检察官介绍了张某的申请事由和法律规定,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张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了陈述,并认为其外出事由符合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就张某申请跨市县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危险性进行了讨论和评议。
  经充分评议,听证人员一致认为申请人张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再犯罪风险较低,其外出理由正当合法,申请符合规定,应当予以批准,但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加强信息化点名等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做到不脱管、不漏管。
  此次听证系晋城市首例涉民营企业家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市县活动听证。今后,晋城市城区检察院将根据“检察护企”行动的要求,继续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通过依法能动履职,组织听证的方式,将检察机关监督权与人民群众知情权相结合,有效保证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且“管得住”,既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又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为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本报记者魏巍 郭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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