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勇强)近日,晋中市印发《关于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意见》,明确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复议中的履职要求,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推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作出规范。
近年来,晋中市司法局紧紧围绕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功能定位,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作为首要目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后,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更加明确,程序要求更加严格。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已被明确列为一项法定职责义务。尤其是针对群体性案件、房屋征收补偿类、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类、涉企类案件,让申请人“告官能见官”,不仅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不足,针对性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还能体现出行政机关对法律的遵从,对行政相对人诉求的重视,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