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过去了,如今这场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非常感谢检察院。这两面锦旗分别代表着我们双方的一片心意,给检察工作点赞!”近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引导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检察机关表达谢意。
事情要从1998年说起。当事人谢某某曾任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1998年7月,其代表该公司与某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垫资形式承建该校学生宿舍楼。1999年4月竣工后,双方经决算确认工程造价为834163.2元。此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多次协商,2007年,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某中学签订《工程拖欠款计算办法》,共同确认拖欠工程款利息计至2007年底,此后不再计息,审核后拖欠的工程款本息共计1509431元,某中学首期支付20万元,剩余拖欠款在两年之内付清,但某中学未按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2022年7月4日,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谢某某,谢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中学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1509431元及利息。某中学则提出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谢某某诉讼请求。谢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谢某某多年来一直向有关机关反映工程欠款问题,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最终改判某中学支付谢某某工程款1509431元及自2008年1月1日起的利息。某中学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案后,运城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某中学不服生效判决,坚持认为诉讼时效已过,且原审判决在利息计算、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等方面适用法律不当。而已是73岁高龄的被申请人谢某某,因案涉工程款问题长年奔波,其认为某中学历经多次诉讼后仍申请检察监督是为了拖延时间,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经调阅审判卷宗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部分工程款存在利息重复计算问题,如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计算,某中学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应为240余万元。同时了解到,某中学因学校改扩建工程拨付资金存在困难,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中学银行账户被冻结,正常教学活动受到很大影响,涉及千余名师生切身利益。而谢某某多年来因本案付出大量时间和诉讼成本,且案涉工程垫付资金多为对外举债,为偿还债务面临巨大经济压力。
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不论是否支持监督申请,均不利于解决实质争议,而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一次性履行,更能高效解决问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最终目的。
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向某中学相关领导释法说理,争取校方一次性解决遗留问题的积极态度。一方面耐心疏导谢某某的情绪,站在其立场上建议通过适当让步方式尽快拿到工程欠款,安享老年生活。经过一次次耐心沟通引导,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中学一次性支付谢某某工程款199万元,款项付清当日谢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双方再无纠纷。
本报记者魏巍 古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