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社保缴费不足额 直接拉低抚恤金

法院: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部分

  正值壮年的焦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悲伤中的家人发现焦某的单位未足额申报职工社保缴费基数,造成家属本应享受的工伤保险抚恤金待遇降低,双方协商不成,引发诉讼。
  经查,焦某在山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于2021年11月16日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作出工伤决定书。
  山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焦某近亲属签订协议书,约定焦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由山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不再由焦某亲属承担或赔偿;该公司为焦某办理丧葬事宜,垫付墓地费、丧葬费等共计96503.4元,焦某亲属同意从焦某工伤赔偿金中扣除该笔费用;该公司应按照规定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亡待遇申请材料和焦某死亡前12个月的实际收入,以便焦某亲属能最大限度享受抚恤金待遇。同时,该公司强调,焦某亲属应交回与焦某公司业务往来的客户信息,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等,双方同意后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事后,焦某亲属发现,太原市万柏林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焦某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143元30%的比例核算,每月各发放1242.9元,2022年调资52元。焦某亲属认为领取的抚恤金偏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山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实际工资核算,支付补偿焦某女儿从2021年11月起至其满18周岁的抚恤金。
  法院查明,2021年11月前焦某12个月工资的总额为117652.27元,工资中包含劳保、话补、油补、餐补,平均工资为9804.36元/月,但焦某2021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仅为每月3235元。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职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劳保费、话补、油补、餐补,不属于福利性收入,应当计算到工资总额中。
  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山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焦某女儿从2021年12月起至2024年4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47208.81元,并从2024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1627.89元,至2032年3月17日止。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如实向社保经办机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应缴基数的情况发生,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责任。

本报记者王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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