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字乐天,号香山居士,祖籍太原(今山西省太原市),是唐代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也是唐代一位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
唐贞元二十六年(公元800年),29岁的白居易得中进士,先后任秘书省校书郎、翰林学士、左拾遗、京兆府户部参军等职。元和十年(公元815年),宰相武元衡遇刺身亡,白居易上表力主严缉凶手,以肃法纪,被认为是越职言事,又被官僚势力捏造“伤名教”的罪名,贬为江州(今江西省九江市)司马,三年后迁忠州(今重庆市忠县)刺史。元和十五年(公元820年)召回长安,官至中书舍人。长庆二年(公元822年)出任杭州刺史,任内有修筑西湖堤防、疏浚六井等政绩,转苏州刺史后以病去职,定居洛阳任太子宾客等职。会昌六年(公元846年)75岁于洛阳辞世。白居易写下了近3000篇感叹时世、反映人民疾苦的诗篇,是中唐时期影响极大的大诗人。他在政治思想上卓越开明,主张统治者关心人民的疾苦,照顾人民的要求,“酌人言、察人情而后行为政”。主张举贤授能,广通言路,补察时政,革慎默之俗。在从政的几十年中,白居易无时无刻不在为实现自己的这些思想和主张而努力着、奋斗着。
在法律思想方面,白居易崇儒尚法,以儒为主,兼采道、法,由于其所处时代是唐代走向衰败之时,因而更多注重挽救时弊,解决实际问题,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颇具实际进步意义的见解。
刑、礼、道“迭相为用”。白居易总结了汉代以来以儒为主、杂取各家的政治经验,提出刑、礼、道“迭相为用”的学说。治理国家这三个基本的凭籍,性质不同,用途各异,都具有重要意义。“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门;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治理国家这三样东西废一不可,但是,并不是说在运用上可以不分主次先后。“刑者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者可以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者可以率人之性,又不能禁人之恶。循环表里,迭相为用。”在他看来,社会情势此一时期和彼一时期又互不相同,因而要根据形势使三者“举有次,措有伦,适其用,达其宜”。
法令贵一,自上行之。唐代中晚期,朝政大多掌握在旧官僚和贵族手中,他们对社会上孕育着的灾难和危机不闻不问,一意孤行,互相包庇,排除异己。朝官外戚互相倾轧,宦官朋党互相争权,藩镇互相交兵,正是“上下不辑睦,内外不和平”。白居易认为,造成这种混乱局面就在于法令不一,人心各异。他提出了“法令贵一,自上行之”的主张,特别强调统治者要率先执行法律,只有从上面身体力行地遵守法令,才能保证法律的统一性,才能有效地贯彻法律,才能去除恶政。
贫困思邪而多罪。白居易在《止狱措刑》一文中说:“食足财丰而后礼教所由兴也,礼行教立而后刑罚所由措也。”“刑之繁省,系于罪之众寡。”“教之兴废,系于人之富贵。”“不患刑之繁而患罪之众,不患教之废而患人之贫。”他认为,一个朝代刑罚的繁简,取决于犯罪的多寡,也取决于人民生活的贫富。在历史上,西周成康时代、西汉文帝时代和唐朝太宗时代,除了慎刑恤狱之外,都是由于海内殷实。人用富庶而造成人们厚德寡过、囹圄常空的情况。相反,桀、纣和嬴秦时代,由于暴征雠敛,人力瘅竭,百姓穷苦,以至形成“奸宄并兴”“群盗满山”“比屋万戮”“赭衣塞路”的结果。历史事实说明:如果人们财产不均,贫富对立,即使尧舜那样的贤者来治理国家,也是不可能平息纷争和减省刑狱的;假如人们衣食不足,饥寒交迫,即使是皋陶那样的法吏来主管刑狱,也是不能禁止奸宄和消除盗贼的。总之,失之于本,不可以求之于末,想要彻底解决问题,就必须“富其人,崇其教,开其廉耻之路,塞其冤滥之门,使人內乐其生,外畏其罪”。白居易明确提出了贫穷产生犯罪,得出了“富其人”是消弭犯罪的一个根本途径,这对于防治犯罪、安定社会是一个积极的重要论断。
刑赏乃国之大柄,必审慎对待。在如何运用刑赏的问题上,白居易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主张赏罚分明。应当做到“量其功而限之以爵,审其罪而纠之以法”。二是提倡勤教令,推诚信。在白居易看来,“典章不能自举,待教令而举;教令不能自行,待诚信而行”。他还特别强调“肉刑是可废而不可复”的,用刑应当遵循圣人确定的原则:“轻重适时变,用舍顺人情”。三是强调“理大罪,赦小过”。白居易认为,一个君主要使天下人“畏而爱之”“悦而服之”,主要的一条应当做到“理大罪,赦小过”。因为“宥其小者,仁也;仁以容之则天下之心,爱而悦之。刑其大者,义也;义以纠之,则天下之心,畏而服之矣”。
慎选司法官吏。白居易认为,当时在法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法律的执行不能获致“安人宁国”的效果,究其原因并不在于法律不是本身,而在于执法的官吏,即所谓“非刑法不便于时,是官吏不循其法”。而归根结底这又是朝廷“轻法学,贱法吏”所造成的。因此,要解决法律执行上的问题,必须慎重选用司法官吏,关键要做到两条:一是“悬法学为上科”,提高法科的地位,二是“升法直为清例”,提高法吏的地位,使被授予法官的人,都属贤良之士。只有有了“明习法令”“谨慎治狱”的司法官吏,才能“准法科罪”。
山西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 《山西法治报》社 宣
梁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