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在食品公司找到工作,到烤炉车间干了没几天就患上热射病,并因此去世,而公司却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与食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了判定。
2018年7月18日,原告赵某华之夫、原告王某之父王某林经被告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介绍,到该公司烤炉车间从事打扫石子工作,工作时间为晚8时到早8时。王某林因在烤炉车间高温环境下连续工作4天,于2018年7月22日早上8点下班后从车间往出走时,出现走路不稳、头晕发热等现象,后坐到地上不省人事。被告公司将王某林送往当地人民医院,后又转到太原某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为热射病。王某林住院13天后,于2018年8月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期间,被告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二原告与被告就相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向晋中市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王某林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二原告的仲裁请求,二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林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公司辩称,王某林是经公司其他员工介绍后以“观察者”“适应者”身份入厂。公司并不愿意招用王某林,答应其入厂只是让他先试一试,双方并未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王某林与被告公司没有从属关系,不需要遵守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其没有从事具体的劳动,其活动不属于被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公司也没有为其发过工资,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被告公司系从事食品生产及经销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7月18日,原告赵某华之夫、原告王某之父经被告公司员工介绍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均认可王某林的出工时间为晚8时到早8时。二原告称王某林系在被告公司的烤炉车间连续工作4个晚上才导致的热射病死亡,被告则称王某林在被告公司的倒面组试工一晚,随后又到和面组试工一晚,此后才到的烤炉组试工,并非在烤炉组试工4个晚上。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二原告亲属王某林经被告公司员工张某丽介绍进入被告公司,从2018年7月18日起按时工作至7月22日上午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公司与王某林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虽然被告公司认为双方尚处于“试工”阶段,并未形成进一步建立劳动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但即使如被告公司所认为,王某林在“试工”期间无论在任何岗位试工,均系受被告公司的安排,起码系经被告公司的同意,其“试工”行为系在被告公司的管理与监督之下。王某林在被告公司所从事的倒面、和面及烤炉组的工作,均属于被告公司食品生产的环节与体系,而不是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王某林“试工”的时间及场所系被告公司指定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且以上“试工”行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以上事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王某林生前在被告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通讯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