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力度,进一步释放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的普法宣传效能,5月9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涉案企业驻地,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邀请相关企业及责任主体旁听该案的庭审活动。庭审结束后,该院与企业代表及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座谈,同时联合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走进煤矿开展普法宣传,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某公司因试生产产生了废水,2023年10月14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应在明知潘某锋不具有排污资质的情况下,联系潘某锋处理废水。潘某锋分别和合伙人王某、司机刘某某进行联系,王某指使并协同刘某某将35.88吨废水排放至某工贸公司南侧,造成环境污染。
经鉴定,某工贸公司南侧南沟河北侧岸边残留的浅黄油状液态物质和涉案公司厂区西侧地埋储罐内深褐色液态物质检出的有机类物质具有较高的相似性,为危险废物。鉴定还表明,被污染土壤损害环境价值为65870元。
今年1月,潘某应、潘某锋等4人对废水污染的土地进行了修复。4人对受污染土壤进行勘查,对净土、污染土进行了区分,将污染土交由有资质部门处理,对该地进行覆土,并在新换土壤上播种四季常青地毯草籽进行绿化。
案发后,4名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沁水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应、潘某锋、王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废水污染的土地已进行全面及有效修复,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案件情况,法院依法对4名被告人判处9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10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
庭审后,旁听庭审的单位代表进行了交流发言。环保部门的代表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我们将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各类污染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以法治之力守护沁水的绿水青山。”某企业的一名旁听人员说道:“企业要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加强环保意识,守法经营,坚决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典型意义
环境审判工作不止于审判,更应注重审判延伸。沁水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司法手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践行预防性司法理念,以能动履职防患于未然,通过审判促进环境修复、生态保护。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将生态环境修复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针对涉企污染环境案件开展巡回审判,邀请相关企业参加旁听、制发预防性司法建议,实现企业与司法零距离接触,保护县域生态环境安全,以司法力量护航县域绿色高质量发展。
本报记者郭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