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狄红生)日前,临汾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联合出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汾市公安局临汾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公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协调联动工作意见》,这是我省首次建立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三方协调联动机制”,以此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案件质量和行政执法质效。
为不断加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的有机衔接、叠加互补,临汾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汾市公安局临汾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公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协调联动工作意见》,明确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范围,细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自我纠错、司法机关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人民法院庭前和诉中调解作用,形成多方参与、多元共治、多点联动、系统完备的三方联动工作新格局。
沟通前移,构建信息共享。对于办理的极易引起复议、诉讼的疑难复杂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与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沟通,在事实认定、办案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听取意见,确保达成共识。三方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联席会议,通报三方联动工作开展情况,互通信息,加强对公安类行政争议特点、规律、行政执法共性问题的分析研判,达成共识;就化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交流研究、沟通协商,统一认识;遇重大、敏感、疑难案件,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共同协商,确保行政争议依法、及时、妥善得到有效化解。
自行纠错,主动担当作为。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罚适当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解决行政相对人的疑问,争取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推动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对于确实存在行政复议被撤销、败诉风险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建立自我纠错机制,在确实存在程序违法或行政行为不当的情况时,立即启动自我纠错程序予以纠正,主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予以变更,避免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
加强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立场和诉求,在矛盾出现时,尽量通过治安调解的形式化解矛盾,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复议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坚持“应调尽调”原则,以“复议+调解”的方式将行政调解工作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诉前引导分流机制、诉前调解机制建设。在办理公安类行政诉讼案件时,坚持诉前化解,探索创新受理前调解工作机制,加大审理中调解力度,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临汾市通过建立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三方协调联动机制”,畅通三方沟通渠道,探索构建前端源头预防、中端调解止纷、末端规范纠偏的行政争议化解新模式,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效能叠加、效率提高,最大限度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力度,进一步增进行政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高政府公信力,努力实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