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瑾)近日,平顺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正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4万元。
原告某男和被告某女经人介绍于2022年8月相识、相恋,2023年7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0万元,“三金”款1.5万元,婚礼收到礼金1.8万余元也交给被告保管,且婚前恋爱时原告将自己5万余元收入全部转账给被告,以上共计18万余元。
谁知,婚后不久,被告便回到娘家居住,只是偶尔同原告共同生活,且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领取结婚证,但被告一直拒绝。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并返还彩礼。
庭审现场,被告辩称:原告确实给付了10万元彩礼,按照习俗,被告给原告回礼款1000元,实际收到彩礼款为9.9万元。原告所称举行婚礼后在娘家居住实际是因为其工作需要,放假休息其都回去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所称恋爱到结婚前给其转款5万余元,扣除具有特殊含义款项,实际转账只有2.5万余元。
经庭审查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并举行了婚礼,原告为巩固恋爱关系,构筑婚姻基础,在恋爱期间及举行婚礼前后给付被告15.93万余元,结合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活状况及当地风俗习惯、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10.4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判决已生效,且被告已通过法院主动履行了全部退还款项,该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