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省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典型事例及创新做法,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虐待、伤害未成年家庭成员,猥亵未成年人、学生欺凌、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等社会关注的问题,展现人民法院在激活民法典监护制度,以及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的积极实践,向全社会传递人民法院做实一体保护、做好审判延伸,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强烈信号。
严惩暴力犯罪
朵儿(化名)2岁那年,父亲陈某和母亲离婚,朵儿随陈某生活。2014年,陈某同王某恋爱并同居。从2015年起,因陈某长年在外工作,7岁的朵儿与王某共同生活。其间,王某经常以殴打、体罚等方式虐待朵儿,致朵儿全身多处皮肤破溃感染、多处软组织损伤。2020年春节后,王某多次施暴致朵儿头部受伤。2020年5月14日凌晨,王某发现朵儿昏迷,伴呼吸异常,遂将其送医救治,经诊断,朵儿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弥漫性脑肿胀、大面积脑梗死。医院发现朵儿伤势异常,便报警。经鉴定,朵儿的颅脑损伤符合至少一次以上外力直接作用所致。其颅脑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全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共同居住期间,长期、多次对朵儿实施殴打、体罚等虐待行为,致其身体多处损伤,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王某对朵儿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使其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本案中,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对王某虐待、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严惩,依法判处重刑。同时,也提醒学校和相关部门,要教育未成年人遇到家庭暴力或受到伤害时,积极寻求其他亲属、学校、同学及有关组织的帮助和支持;学校、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遇家庭暴力或受到伤害时,要主动报告、及时介入,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措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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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警惕“隔空猥亵”
陈某在网络上虚构自己系未成年少女身份,通过某软件先后添加了6名不满14周岁女童的社交账号,以玩惩罚剧本游戏的方式诱骗该6名女童多次拍摄隐私部位照片及视频发送给陈某。一名家长在孩子的手机里发现了大量私密部位照片,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陈某涉嫌违法,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年。
“隔空猥亵”是基于网络媒介的新型犯罪,本案裁判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家长是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网络电子媒介的监管,教育引导子女正确、健康地接触网络。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在利用网络授课时,做好防范工作。网络监管机构要加强网络空间的监管力度,完善对涉未成年人用户色情信息、图片的拦截、处置机制。
同时,本案也警示潜在的不法分子,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何种手段、何种媒介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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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预防校园欺凌
小英(化名)、小瑞(化名)因与小楠(化名,15周岁)发生口角,计划给小楠点“颜色”瞧瞧。2021年8月的一天,小英、小瑞纠集另外4名同校学生,以邀请玩耍为由,将小楠骗至某酒店对其实施殴打。其间,几人强行将小楠上半身暴露并拍照,还威胁小楠不许报警。小楠的同学得知此事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小楠构成轻微伤。参与欺凌的未成年人最大的15周岁,最小的14周岁,因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小楠的母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与此次欺凌事件的未成年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学校详细了解情况,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对于受到欺凌伤害的小楠,法官请来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和其家长主动向小楠赔礼道歉并进行了赔偿。同时,人民法院向县委、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开展“预防校园欺凌”系列活动。
有效防范和减少学生欺凌,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应当注重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法院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讲,让学生们了解在面对校园欺凌时应该如何举报和寻求法律帮助。同时,也提醒学校、老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中,要善于观察学生的变化,及时发现欺凌苗头,从源头上杜绝校园欺凌。家长要做好家庭教育,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需要指出的是,学校、监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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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激活监护制度
小慧(化名)1岁时,父母离婚,约定小慧由父亲抚养。但小慧实际一直随其祖父生活,直至小慧10岁时祖父病逝。小慧父亲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其母亲离家多年,对小慧不管不顾。
2023年3月,共青团祁县县委了解到这一情况及小慧不愿意随母亲生活的意愿后,组织民政局、教育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后祁县民政局向祁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小慧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祁县民政局为监护人。
祁县法院受理后,赴民政、教育、学校、村镇了解小慧的生活、学习和事实监护等情况,发现小慧因家庭教育缺失,养成了很多不良习惯。审理中,祁县人民法院征求了被监护人小慧的意愿,以及小慧父亲、母亲的意见。祁县法院根据调查情况认定,小慧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慧处于监护困境状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判决,撤销小慧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祁县民政局担任小慧的监护人。
判决生效后,小慧被祁县民政局妥善安置在晋中市儿童福利院生活学习。祁县法院与晋中市儿童福利院建立了常态化联系机制,持续对小慧进行跟踪回访,关爱观护其健康成长。
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能够有效避免被监护人出现监护“真空”的困境,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后盾。本案是多部门联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激活了民法典监护制度的规定,为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职责提供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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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疗愈型”司法暖心
小龙(化名,5岁)和小丽(化名,4岁)的父母离婚时,约定兄妹均由父亲抚养。后母亲因不能顺利行使探望权,起诉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分别由父母各自抚养一个。父亲不服,提起上诉。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启动家事调查程序,深入学校、村镇对孩子和父母的情况走访调查,了解到两个孩子长期共同生活、学习,情感依赖强。而且,孩子父亲具备较好的经济条件并愿意承担全部抚养费,但其平时在外工作,只有节假日可以回家。孩子母亲从事育儿工作,且邻近学校,方便接送和照顾孩子,孩子姥姥也愿意协助照看。
承办法官以给孩子提供更加全面和均衡的成长环境,最大限度减轻父母离异对孩子心理造成的创伤为出发点,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孩子父母达成一致意见:父亲直接抚养两个孩子并自愿负担抚养费;上学期间由母亲照顾两个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周六日、寒暑假、节假日跟随父亲生活。该案调解半年后,承办法官对两个孩子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现状进行实地回访,经了解,孩子并没有因父母离异产生任何负面情绪和影响,生活、学习的状态都有改观和进步,与父母双方及家人相处融洽。
临汾中院创新审判理念,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家事纠纷最优解的价值取向,选配了一批热爱家事和未成年人工作的法官,以家事调查、案件回访为基础,探索创新了“疗愈型”司法,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尽全力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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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能动履职解忧
2021年8月,11岁的小耿(化名)父母离婚,小耿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2022年4月,小耿的母亲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小耿同母异父的姐姐代母亲提起诉讼,请求由小耿的父亲来抚养小耿。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小耿随父亲生活,抚养费由父亲承担。小耿父亲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家访中了解到,小耿父亲于2010年在煤矿工作时受伤,被评定为四级伤残,仅能从事简单的劳动,平时跟随工地看大门,无固定住所,每月工资800元左右。小耿的母亲无法与人正常沟通,患病后失去工作,没有经济来源。2023年,小耿因家庭变故主动放弃学业。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联系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研究解决办法。各部门高度重视,教育部门为小耿重新安排了学校,并由学校承担全部在校费用,还为小耿申请到补助;妇联部门将小耿的母亲列入帮扶救助对象,采取针对性帮扶工作;民政部门正在为小耿的父母办理低保等社会救济;在该校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法官也对小耿学习情况给予了常态化的关怀和帮助。
省高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注重就地办案、调查研究,通过家事调查、走访,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发现可能对未成年人带来不利影响的因素,适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帮教。本案中,对未成年人及其家人面临的困难,人民法院主动作为、能动履职,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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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司法建议指引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某酒吧在经营过程中不核实消费者年龄,允许多名未成年人进入,且向未成年人售酒,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向晋源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晋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吧允许多名未成年人进入,且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对未成年人本人和关联群体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引发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埋下了隐患,更损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遂依法判决某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并在省级媒体公开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及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和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是我省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结后,晋源法院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发生,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建议规范辖区内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经营活动,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律培训;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从源头上杜绝相关娱乐场所、酒吧等接纳未成年人及向其出售烟酒的现象;加强行政执法,对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惩处;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合规经营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司法建议后,在全区开展了酒吧食品安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集中整治工作,加大了对酒吧等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并以书面形式反馈了建议采纳和监管治理情况。司法建议发出一年来,太原市因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引发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方式,也是人民法院履行社会治理职能、发挥法治引领功能的重要途径。本案中,晋源区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指引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完善管理,使司法建议成为践行能动履职理念,促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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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精准关爱帮扶
小馨(化名,8岁)就读于文水县某小学。2023年,小馨父母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根据小馨的意愿,其随父亲生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在回访中,承办法官发现小馨父亲因病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小馨70岁的祖父与父女二人共同生活。承办法官还向学校了解到,孩子平日学习情况良好,但因家庭变故,受到一定影响。为此,承办法官主动承担起孩子的帮教工作,日常辅导孩子功课,参加班级家长会。同时,文水县人民法院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解决了小馨一家的日常生活费用。
文水县人民法院与教育、民政、乡镇、学校等联动协作,开展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摸排活动。经摸排,该校与小馨情况类似的孩子尚有多名,或家庭困难、或因父母外出务工导致留守。文水法院成立了由5名女法官组成的“法官妈妈”团队,将该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全部纳入帮扶范围,逐人建档,并与相关部门联动,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精准关爱帮扶。
开设七色信箱
小雯(化名,14岁)因父母关系不和且处于分居状态,长期情绪低落,学习注意力不集中,经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轻度)。然而,父母并未给予足够重视。小雯逐渐悲观厌世,产生了轻生念头。时逢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吉县人民法院法官到校进行法治教育,开设了“七色信箱”。无处倾诉的小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写了封信。
得知这一情况,吉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当即与小雯父母联系,进行教育引导,并和心理老师定期家访,对小雯给予生活、学习、心理、经济等帮助,鼓励她走出阴霾。今年“五四”青年节,小雯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自信开朗的笑容又重新回到她的脸上。
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2024年1月,吉县人民法院在某中学教学楼、餐厅分别设置了“七色信箱”,针对学生们投递信件中提出的问题和个性化需求,及时与学校、民政、教育、团委、心理咨询师、爱心妈妈团队等对接,协同进行社会调查、纠纷化解、心理疏导、家庭教育、结对帮扶、德育培养、法治宣传等,用心用情做好青少年的工作。
截至目前,“七色信箱”收到来信60余封,妥善化解了女生被校外男青年骚扰、采用孤立排挤等方式进行校园欺凌等7起纠纷,对3名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辅导25次。
吉县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创新“1+6+N”青少年法治保护品牌,以“七色信箱”为抓手,同步开展一个校园法官工作站、一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一纸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一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一支培蕾志愿者服务队、一处亲子探视基地,通过前端“防护+教育”、中端“审判+警示”、末端“帮扶+救助”,全方位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构建教育平台
2020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晋源区人民法院首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平台——少年法治“太原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平台”微信小程序。该平台设置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治宣传预约、“六大保护”、法治视频、心理咨询、法官信箱等板块,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同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保护工作整合协同,构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联盟共同体。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板块”是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工作的延伸,涉案未成年人、帮教人员、调查员可以上传帮教、调查、回访资料,缩短了异地帮教孩子与帮教法院、帮教老师的距离,使得帮教工作更加高效。该板块自应用后,受益的孩子及家庭近百人次。“法治宣传预约板块”创新了订单式普法的法治教育模式,学校或者教育团体可以在线预约,选择其想参观的法院或法治教育基地,还可以选择任一法院预约进行法治课程讲授。该板块应用以来,太原市各中小学校、社会机构预约达千余人次。
“六大保护板块”是对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工作的展示。目前,太原市晋源区所有公立学校已全部入驻该平台。在“法治视频”“心理咨询”“法官信箱”板块中,学生、家长、老师以及相关群体,可以通过视频、在线心理测试、心理咨询预约、观看教育片、互动答疑等方式满足不同需求,目前已联合电视台推出普法栏目数十期。
为了更好地呈现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平台经升级改造更名为“并法少审”,现已正式上线运营。
本报整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