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既要敢抗会抗 更要抗准抗赢

晋城市检察院连续三年刑事抗诉采纳率100%

  本报讯(记者郭志平 通讯员李红宇)近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东锋收到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原审被告人耿某某由有期徒刑二年改判为二年六个月。这是该院自2022年2月开展抗诉案件备案审查工作以来,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的第十三起案件,该院连续3年刑事抗诉采纳率为100%。
  2020年至2021年,晋城市检察机关刑事抗诉采纳率为34.2%,低于全省平均值;撤回抗诉率为27.7%。刑事抗诉采纳率偏低、撤回抗诉率偏高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晋城市检察机关抗诉工作。
  2022年2月,为纠正刑事抗诉质量低的问题,晋城市检察院详细分析了2019年至2021年办理的98起二审抗诉案件,制订了拟抗诉刑事案件备案审查机制,成立了由市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审查小组,建立纵向一体、横向互通的审查方式,把抗诉重点集中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上,严把抗诉案件关口,确保抗诉案件质量。该机制运行3年来,共审查拟抗诉案件25起,同意提出抗诉14起,抗诉采纳率由34.2%上升到100%,撤回抗诉率由27.7%降低至0。
  保证了抗诉案件质量,随之,抗诉案件数量少、提出抗诉率低的问题相伴而来。晋城市检察院积极采取“类案监督+同步审查”的方式,拓展案源,增加数量。2023年6月,晋城市检察院在业务数据核查时,发现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十个月。该判决内容违反了“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随后开展了有期徒刑缓刑期限错误专项核查,共发现4起同类错误案件。今年2月,晋城市检察院办理二审上诉案件时,发现部分毒品犯罪案件判决书遗漏违法所得内容,随即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遗漏违法所得专项监督,共核查出同类错误案件62起370余万元。
  针对类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综合考虑案件的典型性、问题的突出性和庭审的便利性等,该院对其中3起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其他案件灵活采取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监督,实现抗诉一件、纠正一类问题,取得最佳监督效果,维护了司法公正。同时,晋城市检察院出台《诉判不一案件同步审查工作规定》,对一审判决改变起诉认定事实、定性的案件开展同步审查。根据该规定,泽州县检察院对法院判决改变定性的李某某等10人抢劫案提出抗诉,晋城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晋城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范伟表示,落实“三个善于”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就要用好抗诉这一最具刚性的监督手段,既要敢抗、会抗,更要抗准、抗赢;既要有数量,更要重质量,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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