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就案说案的审判范畴,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环境资源案件背后的现实与长远意义,力求审判立意高远,审判方式多元;
牢牢把握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件原告与被告的基本诉求,在着重保护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全力兼顾被告的态度转变与行动转变;
面对我省首例环保公益类诉讼案件,主动适应,果断求变,以居中者的姿态在环保公益组织与污染方之间把握平衡,促使问题步入良性解决轨道,形成了可改、可见、可收益的新生事物。
近日,随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我省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涉生态修复项目的全部完成,位于忻州原平市,曾经是某央企山西分公司的赤泥库,已变成由赤泥处理及灰渣找坡、防渗设施铺设、新建排水系统、覆土绿化以及坝体整治、冲沟整治、排洪系统封堵、道路设施、标识标牌等附属设施共同构成的新的生态修复基地。扬尘污染被分布在基地各处的喷灌设备一一消弭,溃坝风险被多重手段通通“钉”在地下,规划完整的植被正在阳光的呵护下生长,一幅立足产能转型、立足新能源开发、立足环保先行的县域发展画卷舒展开来。
“冷门污染”被环保公益组织告上法庭
时间拉回五年前,忻州中院依法受理了北京市某环保公益组织状告某央企山西分公司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公益组织诉称,某央企山西分公司在铝土矿提炼氧化铝过程中会排出废弃物——赤泥(赤泥是氧化铝厂生产排放的废渣,含有大量强碱物质,具有强腐蚀性,可造成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对人体造成危害),堆积于原平市上封村赤泥库,大量赤泥露天堆放,表面干燥后在风季易形成扬尘,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附近生态环境,也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此外,离赤泥库1公里左右有国家级保护文物,强腐蚀性赤泥或加速其老化。
面对此案的特殊性和社会影响性,忻州中院承办法官认真调研、多方奔走,先后主持原、被告进行了数轮调解,最终双方在2018年11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忻州中院于2018年12月28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出具后,忻州中院法官坚持回访,实地督促赤泥库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该库于2023年11月15日完成闭库,通过了安全验收和环境验收,并于今年完成85.5万㎡全库区绿化施工。同时,忻州中院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完善后续利用闭库的土地资源开发太阳能、风能、储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项目,以此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作为五年生态修复项目的审理者、参与者、见证者,忻州中院环资庭副庭长张亮感慨万千:“当初我们力排众议接下此案,就是想在领域内完成一次探索与尝试,这种尝试基于我们对环资类案件法律上的肯定与实务上的信心。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民事调解聚焦“当下改”“长久立”
“努力促成当事双方调解是我们办案的初衷,但调解不是折衷处理,不是一方对一方的妥协退让,而是要让双方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就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这种意见要在确保国家利益、公民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对于此案当初调解时坚持的底线和原则,忻州中院上下态度坚决。
面对原被告初次达成“不闭库”和解协议,忻州中院并未如释重负。“不闭库现实危害如何排除,长期以往污染会不会愈演愈烈,最终难以为继,无法收场?”张亮说,问题一一出现,他们没有畏难,只想沉着冷静往前走,将生态隐患一一拔掉。
忻州中院聚焦“当下改”,引导双方重新达成和解协议。合议庭在综合考量赤泥库规模、现有措施、危害后果后,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予确认,并结合专家意见对赤泥可能破坏环境生态的范围、程度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在充分听取原、被告诉求的基础上,依法引导双方重新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在五年内完成封厂闭库工作,有效保障了区域生态安全,也在全国氧化铝赤泥污染的严峻形势下首次实现“闭库”。
“一个企业的项目从立项、开工、建设、投入生产,都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如果一停了之,一关万事大吉,对国家、地方都是损失。可否通过行之有效的生态恢复举措,让受损的环境逐渐好起来,让企业的前景明朗起来。”忻州中院给出的“药方”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
忻州中院着眼“长久立”,践行“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着力配合省高院在原平市上封村,将该案的赤泥库闭库项目打造成全省生态修复示范基地。某央企山西分公司赤泥库为三等湿排库,大型湿排库闭库项目尚属国内首家,忻州中院通过判后回访、检查监督、持续跟进、深挖根源、逐案落实,引导企业筑牢法治思维,依法、合规、绿色经营,不断调整升级环保技术和生产结构,实现企业可持续性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的效果。
生态修复评价权交给社会各界
“有质疑就得有回应,回应的越有理有据,社会的杂音就会越来越少,老百姓的正面评价就会越来越多。生态恢复工作要兼听则明,广纳谏言,确保落地有声。”生态恢复项目要经得起各方推敲和检验,忻州中院理智而清醒。
本案审理过程中,忻州中院多次就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和专业问题,向最高法、省高院汇报。主动邀请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环保专家深入赤泥库现场勘察,并提出了专家论证意见,为调解及合议庭审理和事实认定提出了专业化的依据。针对居民提出的污染水源问题,主审法官从相关部门调取数据,说明此案并未涉及地下水污染,摆事实、讲道理,打消群众疑虑。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赤泥库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做好治理规划等衔接,明确库区生态恢复治理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治理措施,确保治理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环境公益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前半篇文章是在查明事实和运用法律的基础上,让案件是非曲直变得泾渭分明。后半篇文章则是跳出案件审理的圈子,将案件本身的生态效果、社会效果最大程度呈现出来,使审判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路径实现最优化。”判后跟踪督促齐头并进,将未来易发多发的风险清除干净,忻州中院考虑最多的是“不让调解书成为一纸空文,不让执行面临无人申请的尴尬境地”。
为确保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落地生根,杜绝“一判了之”,忻州中院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履行情况跟踪督促工作贯穿公益诉讼全过程。本案调解后,为确保闭库工作如期完成,院领导与合议庭多次开展现场跟踪,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实地查看厂区、赤泥库,就闭库进展听取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就如何落实被污染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与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座谈交流,确保真正案结事了、成效巩固。
近年来,忻州中院始终将能动司法贯穿于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全过程,指导建立了忻府区首个“生态修复异地补植复绿基地”,依法护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布8个黄河司法保护专题典型案例,三级法院共同设立河曲黄河湿地、芦芽山、五台山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等。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0余人走进忻州中院旁听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促进社会公众提升法治思维和环保意识,实现了环境资源司法案件办理的法治化、专业化、现代化目标。
本报记者杨锐 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