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综合

一纸建议纠正“一日之差”

长治市潞州区检察院保障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系统谋划,聚焦重点人群权益保障,紧扣检察监督职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走深走实。近日,该院在办理王某某诉潞州区某局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一案中发现,潞州区某局对工伤认定变更申请未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当事人诉累,有损其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2023年3月,王某某在长治市某处工地从事抹灰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掉落受伤。王某某向潞州区某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该局受理后,依据申请材料表述受伤时间和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认定王某某于2023年3月21日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之后,王某某以其受伤时间应为2023年3月20日为由,向该局申请对工伤认定书中发生工伤事故时间予以更正并提供印证材料,该局收到申请后未作出处理,后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责令该局履行更正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责。法院虽作出判决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但行政争议尚未化解。
  潞州区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发现该线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潞州区某局在工伤认定审核过程中,未查明事故发生时间这一基本情况,导致工伤认定书表述事故发生时间与实际不符,在王某某提出变更申请后,该局未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据此,潞州区检察院向潞州区某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根据王某某事故发生当天的医院门诊诊疗记录及住院病历,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重新梳理核实工伤认定案件办理过程,依法更正了王某某工伤事故认定时间。潞州区检察院通过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有力有效保障了王某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让公平正义看得到、摸得着。潞州区检察院将以办理此案为契机,进一步突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工作重点,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推动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本报记者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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