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汉文帝与两个案子(下)

  

李蹊

  第二件案子:高庙盗窃案。有一个人盗窃了高祖庙内座前的玉环,文帝很生气,同样下令交给廷尉处理。张释之按照汉律的规定,盗窃宗庙神主所使用的器物者,判处杀头罪。这一判处同样使文帝大怒,他说:“人之无道,乃盗先帝庙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文帝的最后一句话说得非常严重,把张释之的做法提高到不能与皇帝“共承宗庙”的高度,也就是说,张释之不是一个共同维护皇帝统系的大臣,那可是叛逆的大罪,所以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久之,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是。文帝的愤怒又是说张释之判得轻,杀头不够,要灭族。这就涉及同等罪行如何解释法律和执行法律的问题,盗窃皇家祖庙的器物,肯定是要杀头的,但是,同样是死罪,这个案犯还不至于判灭族罪。张释之的解释是:同样是死罪,还要看其性质的严重性加以区别,就如盗窃皇家祖庙一只玉环和盗掘皇家祖坟一抔土(“一抔土”是因忌讳“盗墓”的一个委婉的说法),同样要判死罪,但是如果把盗窃一只玉环的人判了灭族之罪,惩罚已经到头,假如真的发生了盗挖皇家祖坟的事,那皇帝陛下当判挖坟的罪犯什么罪呢?
  问题是,盗窃祖庙器物不止是关系到皇帝一人的事,事情关联到皇帝整个的家族,是非常严重的大案。弄不好会遭到皇族共同的反对,所以,张释之实在是冒了极大的风险。但这一案件并没有引起更广泛的注意,足以说明汉文帝在上层社会中享有足以压倒一切的威信,他的意见有极大的说服力。就因为他总是把社会公众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把自己置于民众和国家、法律之上,尽管那个制度给了他这个权利。
  封建专制制度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或者说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但这是个孕育腐败的制度。而专制、极权、独裁本身就是政治的腐败——看汉文帝所有那些自责的话以及他可以对大法官发怒,本质上都是因为专制、集权和独裁所致。我们可以设想,惊驾案假如不是发生汉文帝做了皇帝之后,而是发生在他在山西北部做代王的时候,他会对一个重臣大法官(廷尉)发怒吗?他能够出来做代王,在他母亲看来已是万幸——吕后对高祖“幸”过得宫人,诛杀殆尽,只因为薄太后高祖只“幸”了一次,此后再也没有“临幸”过。在吕后心中,薄太后是一个被冷落的人,所以没有对她动手。文帝的低调与此有绝大的关系。所以,那时的代王绝然不会杀一个惊了他驾车的马的乡下人。当他做了皇帝,当他一怒之时,他已经认为自己是一个特殊的人了,是一个可以高于法律和民众之上、享有随意处置一切大权的人了。那么,他就已经被专制、极权、独裁的剧毒腐蚀了。但他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他能及时自我调整,原因是汉初上层社会信仰黄老思想,道家力主“万物齐同”,亦即万物平等,尤其是薄太后笃信黄老思想,这对文帝的整体精神世界,起到一种极好的自我调整作用。假如把西汉王朝真正独尊儒术以后与文景时期作比较研究,扩展到初唐、盛唐与中唐以后加以对比,可以看出,“霸王道杂之”的西汉初期与“三教并重”的初盛唐时期,才是辉煌的汉唐时期,即鲁迅所说的足以表现汉唐“闳放”精神的时期,也许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历史性课题吧。
  汉文帝的法律观念,与他成长于山西不无联系。因此,说到他的这些事迹,作为山西的学者和山西的法律人,我们应该为山西这样一个法治文化土壤深厚的地方而感到自豪。

山西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
  《山西法治报》社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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