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实施

  本报讯(记者王旻)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省人社厅组织起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近日,该办法正式印发,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来说,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比如: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的;如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残疾失业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被征地的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属于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管和曝光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和就业援助补贴资金的,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依法追缴骗取的补贴资金。对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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