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太原一学校被罚5000元

  太原市某学校因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近日被有关部门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1月30日,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柏林大队监督人员在对辖区某学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学校的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大队随即展开相关调查。
  调查中,监督人员发现该学校是应教育部门有关要求,对校园建筑存在坠楼安全风险的外窗、阳台(露台)、外廊、屋顶等临空面位置加设安装钢纱窗、限位器、防护栏等防护装置,以提升安防能力,但上述行为已对紧急情况下的逃生和灭火救援造成了影响。
  鉴于该学校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意愿且及时进行了纠正,没有造成危险后果,万柏林大队裁定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对该学校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后,该学校在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后,在万柏林大队监督人员的指导帮扶下,完成了全校钢纱窗的拆除工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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