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要闻

反击伤人成被告 律师普法解心结

  2021年8月29日,在阳泉市郊区某村小区内,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与朋友在单元楼门口坐着聊天,同样饮酒后的陈某某和女朋友走过来,无端辱骂刘某某,随后2人发生口角。陈某某先在刘某某头部打了一拳后,2人相互纠缠扭打在一起,气愤之下,刘某某跑回家中拿出菜刀将陈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陈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该案由阳泉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指定专职律师作为指定辩护人参加诉讼。
  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情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和分析,指派律师得知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但其内心并不是真正地服气,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被告人内心觉得自己才是受害者,自己的行为应该是正当防卫,没有过错,况且自己也在2人相互纠缠的过程中受了伤,应当由被害人赔偿自己的损失。面对被告人的激动情绪,指派律师耐心开导讲解什么是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指出,从他跑回家拿菜刀出来的那一时刻起,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经过指派律师的认真分析,被告人从内心深处真正认识到自己的伤害行为是违法的。
  本案并不是由矛盾、仇恨等引起的伤害案件,纯粹是酒后滋事,双方头脑发热,被告人一时情绪激愤引起的无端伤害案件。被告人没有事先的预谋,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本案事实的起因原本是由被害人酒后行为引起,是被害人挑衅在先,具有过错。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出于一时激愤,酒后情绪激动所致,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被告人在指派律师会见时就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和自责,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坦白。
  最终,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受害方转化为被告方的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和受害人陈某某互不认识,本不应该发生矛盾纠纷,但因双方酒后头脑均不冷静,因为一两句言语引发纠缠。起初,被告人刘某某属于受害方,本可以选择离开或者报警等方式解决,可刘某某却错误地选择了拿刀伤害陈某某,造成陈某某轻伤二级的伤情,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黄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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