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偷猎“野味”必食苦果

——陵川法院公开审理一非法狩猎案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我现在很后悔。”8月15日,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之际,由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申某某、武某非法狩猎案,在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现场,被告人申某某、武某当庭认罪悔罪。
  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武某分别或伙同他人(同案3人另案处理)在陵川县多个乡镇,使用“钢丝套圈”“猎夹”等工具非法捕获豹猫、狍子、野猪、獾、野鸡等野生动物100余只,所捕野生动物被食用或贩卖给他人。经认定,申某某等人狩猎时间属于禁猎期,所使用工具属于禁用的工具;涉案的野生动物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三有”野生动物,申某非法捕猎价值4万余元,武某非法捕猎价值2000余元。
  “坚决抵制非法狩猎行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拒绝参加一切与野生动物狩猎、交易等有关的活动,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守护绿色家园。”庭审现场,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对指控的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当庭出示、质证,提出量刑建议,并结合案件和检察职能开展释法说理。被告人申某某、武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悔罪。
  经过审理,陵川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武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

  本报记者郭志平 通讯员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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