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瑾 通讯员冯俊明)近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杨某亭受贿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例为长治中院首个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也是全市法院首个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刑事案例。
案情回放:2001年上半年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杨某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70万余元,其中涉案一套房产,由杨某亭本人支付30万元定金,剩余房款695.31万元由行贿人支付。
长治中院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40万元;对调查机关已追缴的被告人杨某亭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对调查机关查封的房产应当追缴处置时房产价值中受贿款项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抗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一并追缴。杨某亭所购涉案房产,其本人仅支付30万元定金,其余房款系行贿人支付。调查机关对涉案房产予以查封,在确定追缴数额时,应当追缴房产价值中受贿款项对应的份额以及相应收益。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