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诉前保全法律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诉前保全法律制度的概念、特点、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了我国当前诉前保全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诉前保全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诉前保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因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受到损害。为了防止这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诉前保全法律制度应运而生。诉前保全法律制度对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提升实质化解纠纷力度,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诉前保全法律制度的概述
(一)诉前保全的概念
诉前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行为或证据等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或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诉前保全的规定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前保全的特点
1.预防性。诉前保全的目的在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而非对已经发生的或确定的损害进行救济,这就决定了诉前保全适用的情形具有不确定性及可变性。
2.紧急性。诉前保全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采取的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无不体现诉前保全的紧急性。
3.依申请性。诉前保全措施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的。由于利害关系人尚未进行起诉,人民法院不可能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因此,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后才能进行。利害关系人是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这种制度设计旨在平衡法律程序的公正与效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时防止滥用诉前保全措施,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三、诉前保全法律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是诉前保全的实质性条件,这种损害一旦产生,即使后续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也难以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因此,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重要考虑因素。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风险,以便法院能够及时作出正确的裁定。这要求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能够清晰地说明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何种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这种损害的具体表现和可能的后果。对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判断标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
(二)情况紧急
情况紧急是指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包括被申请人有以下情形: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诉前保全案件未经立案受理、亦未经被申请人抗辩,加之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提供的证据往往有限,法官仅仅依据书面审查难以对案件全貌及孰是孰非作出准确判断。但由于时间紧迫,为保证迅速作出裁定,以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法官在是非尚难断定的情况下仍需作出裁定。
四、我国诉前保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
(一)审查标准不明确
对于诉前保全的审查标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法院在审查时缺乏统一的尺度,容易出现审查标准不一的情况。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前保全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程序规范,导致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影响了诉前保全制度的统一适用。由此延伸出“以保代审”滥用现象,一些申请人或律师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往往过度依赖诉前保全措施,以保全为名行阻碍对方诉讼之实。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对方合法权益。
(二)提起诉前保全举证难度高
司法实践中往往要求利害关系提供保全财产线索并举证证明其符合诉前保全情形,而被申请人的财产具体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又极具隐秘性,一般申请人难以知晓或查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往往秘密进行,利害关系人也难以确定。同时,法院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权益,如果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可能被驳回申请,这些难度系数较高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限制了诉前保全的适用。
五、完善我国诉前保全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细化审查标准
制定统一的审查标准,明确法院在审查诉前保全申请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如申请人的胜诉可能性、保全的必要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等,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建议制定更细化的诉前保全司法解释,对诉前保全的适用条件、程序、担保、审查标准、救济机制、送达标准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有效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限度,以增强诉前保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统一性。
(二)优化送达与通知流程
为了提高诉前保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应优化送达与通知流程。通过采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和技术手段,确保保全措施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给相关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情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时起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而实践中往往被申请人不配合法院的工作,存在逃避和拖延应对的现象,送达难的问题对法官造成很大困扰。面对如此紧急的送达时限,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开通电子送达渠道。对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采取保全措施时,第三方向被申请人发送的保全通知信息授予其司法送达效力。
六、结论
诉前保全法律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我国当前诉前保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完善立法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诉前保全法律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刘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