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要闻

治愈被“咬伤”的邻里关系

  儿童擅闯他人院落,不幸被院内烈性犬咬伤,责任谁担?9月底,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冯建军工作室在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给出了答案。
  5月20日,张某在自家院内发现一只赛鸽,推测是常年养鸽的邻居董某所失,便携幼子前往董某家“物归原主”。当时,董某家大门未锁,张某幼子便推门而入,不料被院里的大型马犬(未办理养犬登记证)咬住右腿,张某为解救幼子也被咬伤。
  事发后,张某父子在董某陪同下立即就医。张某幼子因伤情较重,当天进行了大清创缝合手术,张某被诊断为动物致伤Ⅲ级暴露。父子俩病情稳定后,张某与董某就赔偿事宜协商多次未果,便将董某诉至杏花岭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94.58元。杏花岭法院将案件分流至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9月下旬,法官冯建军携同网格员、社区民警至当事人家中现场调解。
  调解中,张某认为好心送鸽却无端被马犬咬伤,董某理应赔偿。董某却称是张家幼子擅闯院落招致祸患,不应让自己担责。
  面对双方各持己见、剑拔弩张的局面,冯建军及时“叫停”,并联合网格员与社区民警分别与二人谈心谈话,倾听诉求、摸清矛盾症结。待双方态度缓和后,冯建军再次组织大家面对面沟通协调。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市区违规饲养属于禁养范畴的大型烈性犬只,本身就违反了相关规定,老董不应推卸责任。”冯建军以法释理,言简意赅地指明了赔偿责任应由董某承担。
  社区民警“趁热打铁”,拿出《太原市养犬条例》为董某解读政策,指出其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并以此为突破口,详细为董某分析了案件的利害关系,告知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尽的义务。
  经过法官、民警、网格员3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董某与张某最终开启了“自省模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董某于10月10日一次性赔偿张某父子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张某自愿放弃关于其他损失的赔偿要求。至此,一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得以解决化解,被“咬伤”的邻里关系也在双方的互相谅解中逐渐“治愈”。

本报记者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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