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老刘在革命战争年代荣获多枚勋章,数十年来悉心保护,视若珍宝。某私人博物馆负责人赵某将这些勋章借去展览,其间不慎丢失。赵某认为勋章本身价值不高,仅同意赔偿几百元。老刘既心疼又气愤,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余元。那么,赵某应该支付抚慰金吗?
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利琴:
赵某应支付抚慰金。本案中,老刘在革命战争年代荣获的勋章属于特定物,是其重要的精神寄托,已超出普通财物范畴,其对于老刘而言具有特殊的人身意义。由于赵某管理不善导致勋章遗失,给老刘带去了严重精神痛苦,老刘依法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老刘精神损害的赔偿不能仅以勋章的本身价值来进行衡量,赵某应结合勋章对于老刘的纪念意义来进行赔偿。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报记者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