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恋爱期间转账 分手后能要回吗

——太原万柏林法院审结一起索要欠款纠纷案

  情侣间的红包、转账、礼物是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方式,可一旦面临分手,双方之间的财产该如何分?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情侣分手后索要欠款的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交往。原告自认在2019年与被告共同居住生活过3个月,其间,互有转账。原告主张其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计向被告转账168040元,被告称该时间段内其向原告转账107570元,均有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根据原、被告各自统计的转账记录显示,双方单笔转账金额自50元至42000元不等。
  原告提供的2019年录音记载,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欠其80000元款项,且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被告陈述,双方转账中有4至5万元用于放贷,但贷款并未收回,还有一部分系二人正常开销。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原告转账给被告的金额大于被告转账给原告的金额,且原告提供的录音中被告有确认欠付原告80000元款项并对分期还款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再结合原告在之后微信聊天中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原、被告对双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结算为欠款达成过合意。
  关于欠款金额,考虑双方往来转账的差额少于案涉录音中记载的80000元,且原告对该80000元欠款的组成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与说明,故对实际欠款金额尚需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认定。原、被告之前系恋人,形成特定人身属性,因此案涉欠款的认定亦不能简单按照转账往来进行结算。对于双方单笔转账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金额,按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予以处理,均不予以统计,不宜认定为借贷范畴。经统计,原告主张的上述转账金额中,单笔转账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部分共计155800元;被告主张的上述转账金额中,单笔转账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部分共计99170元,二者差额为56630元。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中的56630元予以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该笔款项,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余借款金额因欠缺证据支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万柏林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56630元。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互发红包、互相转账以及代购某些物品、代付生活费用等均属正常现象。出于对双方亲密关系的信任,在转账时,对转账性质往往约定不明,在恋爱关系破裂后,双方往往因此产生纠纷。本案裁判思路综合考虑了双方转账可能涉及到的赠与、共同消费支出以及借款的性质,经综合审查判断,对不符合日常消费习惯的大额转账部分因有借贷合意的达成且有转账凭证,因此作为借款予以认定。
  该案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且被告主动联系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报记者王旻 通讯员张若楠 汤雪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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