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治史话》(第四期)关于书法家卫瓘被贾后灭门冤案的文章,说到了卫瓘父亲卫觊对于曹魏初期法治建设的贡献,但较为简略。其文贵于主线突出,古贤所为“不枝不蔓”,原作者文章的任务在说明卫瓘之冤,所以对卫觊的贡献也就没有“枝蔓”开去。这里不妨做一点补充——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学教育机构,其实是卫觊创立的,其意义非同小可。
秦汉两代虽历经四百多年,但法律仍处于初建阶段。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动乱频仍,社会秩序和社会行为规范被严重破坏,而“礼”(社会秩序)和“德”(行为规范)是封建社会制定法律的理论依据,于是,我们看到,从魏到晋,传世文献中出现很多为某一个具体社会问题在朝廷上展开争论的记载,一般涉及“礼”,而有关“礼”的古籍丧失,所有的争论也就失去了根据。所以大学者应劭说:“夫国之大事,莫尚载籍也。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执厥中,俾后之人永有鉴焉。”两汉的法律虽经应劭整理(“删定律令,以为《汉议》”),但仍错乱纷杂,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都曾为之作章句(注解),总计“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以上材料俱见《晋书·刑法志》)这就不仅需要有专人学懂、学通,还要针对现实需要,做进一步符合实用的整理。这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像经学一样,有专门的教育机构,有师承系统,才能培养出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
于是,卫觊创建律学教育机构的想法应运而生。《三国志·魏志·卫觊传》:“卫觊字伯儒,河东安邑人也……明帝即位,进封閺(音闻)乡侯三百户。觊奏曰:‘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
卫觊上奏的这段话,值得注意的有四层意思:一是国家看重刑法,但“私议”却轻贱之。所谓“私议”,可以翻译为“民间说起来”。为何民间轻贱刑法?显然是来自轻视法律的儒家思想。二是管理监狱的官吏乃是百姓生命所系,可是选拔人才(任命各级官员)时却看不起这个职务。这也源自儒家的意识形态——菲薄法治,自然也就菲薄专门执法的官员。读书人的正途是做朝廷和地方的各级官吏,与罪犯打交道的狱吏向来不是书生参选的对象。三是“王政”之败坏也就因此发生。请注意,所谓“王政”,乃是“平天下”即统一天下的政令(详见《孟子·梁惠王上》),在封建社会的一般人看来,只有儒家经典学说才能建立“王政”系统。这里,卫觊打破了儒家的偏见,堂堂正正地把刑法放在“王政”亦即行王道、施仁政不可或缺的地位来看待。四是魏明帝同意了他的提议,设置了律学博士。
魏明帝(曹叡)接受卫觊的建言,设置了法学博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律学亦即刑法学设置博士的举措,从此刑法有了自己正式的教学机构,使法律意识、法学著述可以代代相传。熟悉中国思想史的读者当知道,西汉以来,只有朝廷认可的儒家经典之学,才能够在朝廷设置博士官职,并招收学生(“博士弟子员”),实行有效的教学活动。比如《诗经》有齐鲁韩毛四个流派,毛诗派始终不得立于学官,直到东汉末年,由于郑玄的笺注才得到曹操的重视,设置了毛诗学博士。卫觊的这项提议,等于把律学(刑法学)提升到与儒家经典同等重要的地位,其历史意义不言而喻。
山西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
《山西法治报》社宣
李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