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综合

治罪与治理并重之袭警罪

——以基层检察实务为视角

  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遇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影响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也对警察的人身安全产生直接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以提升执法震慑力,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

一、袭警罪的理论认知

  从立法背景看,袭警罪出台是因相当数量的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公牺牲、因公负伤,为了更好地保护民警的人身安全而增设了该项罪名,因此,罪名针对的是暴力程度较高的、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暴力”。
  从文义解释看,“袭击”即趁其不备、突然打击,本身即带有暴力攻击性。“暴力袭击”应当理解为主动与警察对抗、以暴力方式攻击警察,主观恶性大,行为危险性强,既影响执法环境、执法形象,也直接影响到民警的人身安全。
  从体系解释看,立法机关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放在一个条文中规范,作出“暴力袭击”与“暴力阻碍”两种不同表述,体现了两罪对暴力性质与程度的不同要求。即袭警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攻击,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阻碍,袭警罪的暴力程度明显大于妨害公务罪。
  从目的解释和执法效果看,刑法增设袭警罪,旨在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

二、袭警罪的现实困惑

  从我院近三年袭警案件办理的司法实践看,因涉嫌袭警罪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中,推搡警察、被控制却徒劳挣扎与警察产生轻微肢体碰撞等情形占比较多。在从严打击严重暴力袭警行为的大背景下,如何处理好情节轻微类袭警案件?是否入罪?办案效果好不好?处理不当是否影响警民关系和警察执法形象?这些成为袭警案件承办人需要反复考量的重要问题。
  基于现阶段刑法条文规定的原则性,有必要结合现实语境对袭警罪的“暴力袭击”作出较具体的解释。对于确属情节轻微类袭警案件,办理中宜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强化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亦应进一步着力增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公众对警察执法权威的认同度。
  一方面,不可否认一线民警长期处于较差的执法环境中,要求其对出警处理的每一起案件均保持完美理想的处理方式难度较大,但有时接处警不规范确实可能直接引发不必要的对抗,导致事态恶化,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另一方面,推搡、撕扯等轻微肢体冲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袭警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判处拘役、缓刑等轻缓刑罚,不仅惩治教育效果不好,还影响良好的警民关系。

三、袭警罪的学思践悟

  (一)认定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建议
  1.主观上有攻击人民警察的故意。袭警罪是故意犯罪,若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攻击的故意,只是为了摆脱被制服而采取的甩手、推搡等消极抵抗行为,一般不认为其主观具有犯罪的故意,应结合产生的后果,考虑是否构成其他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2.客观上攻击行为有造成人身危险的可能性。造成人身危险可能性有两个层面的考量:一是攻击行为的危险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的“撕咬、踢打、抱摔、投掷”这类行为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能性,即使未出现伤害的后果,也不影响其危险性的存在。但像拉扯、推搡、抓挠、拍打等行为,危及人身安全可能性较小。二是攻击部位的危险性。若攻击民警头部、脸部、裆部等要害部位,造成人身危险的可能性明显提高。因此,若当事人虽有主动攻击、挑衅行为,但攻击行为“暴力程度”较低,且未攻击民警要害部位,一般不以袭警罪评价。
  3.发生明显后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袭警罪本身并不以人身伤亡作为定罪的依据,但暴力程度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参考项。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袭击行为造成民警受伤或警用装备毁损的,或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煽动他人情绪,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理应从重从严处理。
  (二)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处警不规范可能激化矛盾,引发袭警。如我院办理的王某涉嫌袭警案中,王某醉卧路边被带回派出所醒酒过程中,胡言乱语,对民警骂骂咧咧,导致双方言语冲突,随后事态升级为袭警;再如我院办理的徐某涉嫌袭警案中,许某因民事纠纷报警,民警准备将其带回调查时,双方产生言语争执,民警强制传唤但未回避徐某幼子,导致其幼子受到惊吓大哭不止,许某情绪失控,随后事态升级为袭警。
  暴力袭警必严惩,因此更需强化治罪与治理融合并重,预防和减少袭警案件发生。(作者: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薛伟 薛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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