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要闻

工地务工手受伤 法援调解助维权

  日前,曲沃县乐昌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免费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接待了3名来访务工人员。经了解,3名务工人员均来自外省,在曲沃县某建筑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工作期间,一名工人不慎受伤导致右手拇指末节骨骼断离。受伤后,包工头仅垫付了医疗费,对于赔偿事宜一再回避,农民工与雇主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援助值班律师在查看完病例、医疗费用清单后,详细询问其务工细节、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了争议焦点。经了解得知,前期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要原因为工人混淆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想按照工伤十级标准获得赔偿,而雇主认为工人右手拇指末节断离并不影响以后的工作、生活,不可能构成伤残等级。加之,工程已经竣工验收,3名工人已经拿到了工资,准备前往下一处工地,担心走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会耽误时间,想通过调解了结此事。
  在听取工人的调解诉求后,公共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与包工头取得联系,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立即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援助值班律师向双方详细讲明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法院确定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并综合考虑工人的伤情、各自过错等因素,计算出了损害赔偿数额。经过3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雇主向工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3.5万元。

案件点评:

  建筑行业本属高危行业,工人在务工过程中受伤,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证据,导致维权之路走得异常艰难。本案涉及工人的最根本权利——生命健康权,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以调解的方式处理该案,不仅能够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还能让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收到了“调之有法、矛盾自解”的良好社会效果。

  本报记者黄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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