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闫男男)近日,一家消防检测公司因未遵循消防设施检测标准对服务企业进行检测、未按规定填写检测记录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被予以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是构建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单位管理内部消防设施的主要技术力量。建筑消防设施能否发挥预防火灾和在火灾中发挥扑救初期火灾、控制火灾蔓延以及保护人员疏散等作用,关键在日常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保障完好有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服务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今年7月11日,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娄烦大队监督人员在对娄烦县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为该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检测服务的某消防检测公司,在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第5.1.6条的相关要求,逐项记录各消防设施的检测结果及仪表显示的数据、填写检测记录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随即,大队展开相关调查。
调查发现,该技术服务公司共检测6个项目47条内容,其中,6个项目46条内容均符合消防设施检测标准,且该单位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已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并在短时间内重新出具了《检验报告》,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及相关规定裁量,决定给予该消防检测公司罚款2000元、主管负责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本案中,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未遵循消防设施检测标准对服务企业进行检测,不仅构成了合同违约,还依法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这起案件对整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群体起到了显著的警示和震慑效果,促使相关从业人员深刻认识到执业的底线与红线不可触碰。同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教育引导,督促其严守从业要求,规范从业行为。